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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乐律考拾:解析中声的关键环节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声”所指,是考察“州鸠均法”真相的一个关键环节。《国语·周语下》:“考中声而量之以制”。“中声”应具“切中之声”,而非“居中之音”的含义。弦的基音如被有序地变动,则“中声”得以逐次扩张,才能扩展出有待“考”的乐音群落。据此,只有弦的弦节实音和泛音音高,才是“考中声”的对象。

先秦乐律考拾:解析中声的关键环节

“中声”所指,是考察“州鸠均法”真相的一个关键环节。伶州鸠当年对周景王称:“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透露了“中声”应是一个乐音的群落,故须借“考”来从中筛选到十二律。但“中声”到底是何形态,今存先秦典籍中已不见确凿的记载,后世诸说,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例:

1.中和之音说:韦昭以“中声”为“中和之音”。《国语·周语下》:“考中声而量之以制”。韦昭注:“考,合也。谓合中和之声而量度之,以制乐者”。这是儒家“中正平和之音”观念的延伸,带美学色彩。对乐律的具体构建,不啻空话。

2.六八尺度说:宋代《乐书》的作者陈旸认为:“中声”是指某音的长度六尺八寸。《文献通考·乐十》称:“《陈氏乐书》曰:三尺六寸六分,中琴之度也;八尺一寸,大琴之度也。或以七尺二寸言之;或以四尺五寸言直之,以为大琴则不足,以为中琴则有余。要之,皆不若六八之数为不失中声”。[16]鉴于均法不借助运算,所以“六八”之数对均的操作而言,也不相干。

3.五音居中之商说。宋代沈括梦溪笔谈·乐律一》:“商,中声也。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故商为中声”。[17]因“中声”是演绎五音的依据,称商为“中声”,把因果颠倒了。

4.琴七徽说:认为七弦琴上的第七徽位居弦正中,故谓之“中声”。对此明代朱载堉在《乐律全书》卷七曾反驳:“宋制,以琴之第七徽为中声,其说非是”。[18]但我认为七徽上的泛音或实音都系1/2弦节音,故以下会提及于第七徽弹奏的音应在“中声”的范围。

5.五声一周说:唐代贾公彦认为“中声”是一均之内(一个八度范围的音域)的宫、商、角、徵、羽。《左传·昭公元年》:“医和曰: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五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滔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唐代贾公彦疏:“乐有五声之节,为声有迟有速,从本至末。五声既成,中和罢退之后谓为曲”。“刘炫云:五降而息罢退者,五声一周,声下而息”。[19]从均法以弦节音演绎乐律的角度审视,这是较接近真相的一说。因弹奏弦1/2、3/5、2/3、4/5、7/8节点实音。恰可听到宫、羽、徵、角、商五音。(www.xing528.com)

6.律管基音说:李纯一先生《先秦音乐史·春秋音乐》:“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度律均钟(《国语·周语下》)”,“古人用‘中声’即基准音的律管作为度量衡计量的基元。这种考中声所求出律管的音高就是律的基准音”。[20]

7.琴的九、十徽说。朱载堉《律吕精义·外篇·论琴九徽十徽》认为:“琴之徽十有三,惟第十徽与第九徽古人谓之‘声乃琴之最要也’。调弦定律不过二者之间而已”。[21]这是比较贴近真相的见解。下文会提及“州鸠均法”的六律构建范本,正是参照九徽和十徽的实音为范本。

我认为,当年州鸠所指的“中声”,只能是在弦节位上弹奏的音高。“中声”应具“切中之声”,而非“居中之音”的含义。因在弦上,只有弦节才具备凭泛奏来切中位置的特性。弦的基音如被有序地变动,则“中声”得以逐次扩张,才能扩展出有待“考”的乐音群落。除了弦节弦上再无其他可供构建乐律的天然依据。据此,只有弦的弦节实音和泛音音高,才是“考中声”的对象。以下展示弦节的分布格局,其中包含均法演绎能利用的音高参照范本。

弦节音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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