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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乐律考拾》:州鸠均法与先秦乐律探讨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先秦时代,所谓“均法”,也即弦法。“均法”的工具在《国语·周语下》中被称为“均”或“钧”。以下谨对《国语》中有关“州鸠均法”的史料原文,分两段选摘,以便逐句讨论。[4]囿于前车之鉴,这次周景王不得不预先与伶州鸠讨论。州鸠在应答中,提及了以均法来构建六律六吕的运作。弥足珍贵的是,在精妙的笔法下,上述史料还暗示了以均法来构建七律七同的信息,即先秦的均法还实施过“纪之以三,平之以七,成于十四”的运作。

《先秦乐律考拾》:州鸠均法与先秦乐律探讨

在中国先秦时代,所谓“均法”,也即弦法。这是通过弹奏弦节音来演绎乐律的举措。《周礼·春管·大司乐》中提及的“成均之法”,应及于此。“均法”的工具在《国语·周语下》中被称为“均”或“钧”。但对它的形态作注者,却是七百多年之后,跨东汉三国吴两朝的大儒韦昭及三国魏宋均的更简略的论述。为主题的陈述流畅,谨把迄今涉及“均”构造的重要诸训,安排于本章。

以下谨对《国语》中有关“州鸠均法”的史料原文,分两段选摘,以便逐句讨论。

《国语·周语下》:“二十五年,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1]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规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簇’,‘三曰姑冼’,‘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为之六间,以扬沈伏。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二间夹钟’,‘三间仲吕’,‘四间林钟’,‘五间南吕’,‘六间应钟’”。[2](www.xing528.com)

《国语·周语下》:“王曰:‘七律者何’?对曰:‘昔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未毕而雨,以夷则之上宫毕。当辰,辰在戌上,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以太簇之下宫,布令于商,昭显文德,底纣之多罪,故谓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赢内,以无射之上宫,布宪施舍于百姓,故谓之赢乱,所以优柔容民也’”。[3]

上述史料的背景,是周景王二十三年(前522年),天子下令铸造“无射而为之大林”之钟,但因调律不圆满,隔年(前520年)周景王想降低要求改铸“无射”的事件。[4]囿于前车之鉴,这次周景王不得不预先与伶州鸠讨论。州鸠在应答中,提及了以均法来构建六律六吕的运作。弥足珍贵的是,在精妙的笔法下,上述史料还暗示了以均法来构建七律七同的信息,即先秦的均法还实施过“纪之以三,平之以七,成于十四”的运作。这些隐伏于史料中的信息两千多年以来,之所以未引起重视,问题出在“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这十二字之后的一段不容切割的叙述被忽略,导致了史料原本的内涵被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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