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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儒学对史料穿凿的重启炉灶见解:先秦乐律考拾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武帝“独尊儒术”之时,儒学的圈子还小。到刘秀登基后,大力推广儒学,致使释经成为必需而迫切的工作,因此东汉出现了众多的训诂家。在资料佐证残缺的条件下,汉儒对史料穿凿了不少重起炉灶的见解。据此,三分损益法算出的律数与均法毫不相干,郑玄以算法来穿凿的上注系误读。“七寸九分寸之一”的律数与“其数八”的记载相差了近一寸。据上可以判定《国语》记载的太簇、夹钟、姑冼三律只能是依弦节上弹奏演绎的音高。

东汉儒学对史料穿凿的重启炉灶见解:先秦乐律考拾

自秦火及咸阳宫之焚后,先秦简牍文献链惨遭断裂,致使后来《礼记》重见天日时,在版本层次上出现了不少的悬念。但就《礼记·月令》记述的均法乐律构建而言,因其陈述与弦振的物理原理完全契合,故可判定这些信息,属于“焚书坑儒”之前的原载。《吕氏春秋》的十二纪完整地抄录了这些文字,也足可为证。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时,儒学的圈子还小。到刘秀登基后,大力推广儒学,致使释经成为必需而迫切的工作,因此东汉出现了众多的训诂家。在资料佐证残缺的条件下,汉儒对史料穿凿了不少重起炉灶的见解。其中就包括以算法穿凿于均法的误训,如郑玄之训就很典型。本章谨选摘如下并作分析:

1.《礼记·月令》:“孟春之月”,“其音角”,郑玄注:“谓乐器之声也,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属木者以其清浊”。“律中太簇”,郑玄注:“律,侯气之管,以铜为之,中犹应也,孟春气至,则太簇之律应,应谓吹灰也。太簇者,林钟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凡律空围九分”。“其数八”,郑玄注:“数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为后。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举其成数”。[8]

在此注中,郑玄陈述了“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的见解,但问题在于均法操作仅依弦节弹奏,另调等长的新基弦,再依新弦的弦节弹奏取音。鉴于调弦的手段是调张力而非长度,故在某一弦节位置上,能演绎出不同的听觉音高。据此,三分损益法算出的律数与均法毫不相干,郑玄以算法来穿凿的上注系误读。

2.《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郑玄注:“夹钟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千七十五。仲春气至,则夹钟之律应。《周语》曰:‘夹钟出四隙之细’”。[9]在此注中,郑玄陈述了“夹钟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千七十五”的见解。“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千七十五”的律数与“其数八”的记载根本是南辕北辙。

3.《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姑冼,其数八”,郑玄注:“姑冼者,南吕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气至,则姑冼之律应。《周语》曰:‘姑冼所以修絜百物,考神纳宾’”。[10]在此注中,郑玄陈述了“姑冼者,南吕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的见解。“七寸九分寸之一”的律数与“其数八”的记载相差了近一寸。据上可以判定《国语》记载的太簇、夹钟、姑冼三律只能是依弦节上弹奏演绎的音高。

【注释】

[1]《篪之疑说》,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2012年第4期p54

[2]阮元校勘宋本《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14(www.xing528.com)

[3]《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4]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仲夏纪》:“是月也,命乐师修鼗、鞞、鼓;均琴、瑟、管、箫;执干、戚、戈、羽;调竽、笙、埙、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38-39

[5]《毛诗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426

[6]《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278-346

[7]点校本《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3月版p287,289

[8]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280-281

[9]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297

[10]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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