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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乐律考拾》揭示楚竹书十三乐语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我对楚竹书十三乐语的解读能获得上述认识,实为本人始料未及。楚竹书乐语的解译有助于对此的澄清。这意味着《乐经》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并非已完全佚失。第六,楚竹书十三乐语的音律构建,印证了一个事实,即战国末期之前的先秦乐律,基本属于均法运作的构建,均法其实是三分损益律法之母。这对理清先秦乐律史的来龙去脉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先秦乐律考拾》揭示楚竹书十三乐语

首先,要庆幸此六简作为一部难得的先秦短册,其关键信息能得以基本保留。使我对楚竹书十三乐语的解读能获得上述认识,实为本人始料未及。

第二,要托福当年执笔此简的那位先辈对《采风曲目》十三乐语的记载,依据当时的均法构建格局,把宫、羽、徵、商各纳一简,为今天留下了极其珍贵的解密线索。

第三,楚竹书十三乐语的均法构建,在先秦不是孤立事例,从2010年开始,我在先秦典籍中先后解读到四例均法的构建事例,即《礼记·月令》的“月令均法”、《国语·周语下》的“州鸠均法”、《周礼·大司乐》的“大司乐均法”和《管子·地员》的“管子法”。此外,曾侯乙钟律呈示的“曾”构建,扶风编钟等西周早期钟律上的小三度构建,也都透露了浓浓的弦谐音构建特征。但就文献版本而言,许多今存的先秦历史记录,几乎都见载于宋代善本。然而对西周早期“扶风编钟”以及战国曾”钟律等所作的考察,都无直述的文献印证。鉴此,战国楚竹书上的十三乐语真迹,为均法考证提供了先秦时代的直接文字资料,与《国语》、《礼记》、《周礼》、《管子》、《吕氏春秋》承载的均法构建都能完善地契合,这也为先秦典籍的版本研究提供了考证依据。

第四,自嬴政三十四年颁布《挟书律》,到西汉惠帝四年(前191年)废止,22此法前后曾实施过二十二年。但在此间,社会经历了至少两次断层程度的文灾,使周代完整的文献档案体系惨遭毁灭,导致了后来对先秦文化不少重起炉灶的解释。在音乐记载中也掺入了不少穿凿附会,乃至造伪的信息。楚竹书乐语的解译有助于对此的澄清。

第五,先秦儒家的重要六经《书》、《礼》、《诗》、《易》、《春秋》、《乐》,迄今独缺《乐经》。楚竹书的解译印证了《国语》、《礼记》、《周礼》、《管子》、《吕氏春秋》中有关均法构建的记载,很可能源自《乐经》。这意味着《乐经》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并非已完全佚失。这对今存《乐记》版本的考证也会有所帮助。

第六,楚竹书十三乐语的音律构建,印证了一个事实,即战国末期之前的先秦乐律,基本属于均法运作的构建,均法其实是三分损益律法之母。这对理清先秦乐律史的来龙去脉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第七,均法的六律和七律构建,对先秦乐律制度考证启示了新思路。譬如,对先秦钟律音体系的确认,应补充七律的验证标准。

第八,举证了先秦的乐律均法构建并非魏晋之后的琴律构建,均和琴虽都借助弦节生律,但一弦之均能以模块组阵的方式运作,具备了更大的随机性和规整性,这有利于对有关文献的重新认识。

第九,楚竹书中“宫”的论述,揭示了战国末期楚律已利用了弦7/8弦节,揭示了先秦先辈启用九处弦节至十三弦节的发展过程。对7/8弦节即后来琴十三徽的利用要远早于魏晋南北朝

第十,对人类乐律发展史的研究有重要学术意义。

【注释】

[1]嬴政三十四年(前213年)由李斯等提议,嬴政颁布了《挟书律》。《史记·秦始皇本纪》:“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诸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巫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2]《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3

[3]以上四简的排列原刊《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164-168,现经本人调整。

[4]赵年荪《关于〈吕氏春秋〉成书年代之我见》:“故《吕氏春秋》(包括《八览》、《六论》、《十二纪》)成于秦王(嬴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p126

[5]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31(www.xing528.com)

[6]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47

[7]甘肃省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一号秦墓竹简〈志怪故事〉释文》:“《志怪故事》第一简有纪年‘八年己巳’为公元前239年,即嬴政八年”。中华书局2009年8月版p12

[8]毛贞磊《篪之疑说》:“《礼记·月令》的来源及其成书年代,自汉以来争议甚多。但多数认为《月令》出自《吕氏春秋》。郑玄、卢植、高诱等均主张此说”。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2012年第4期p54

[9]阮元校勘宋本《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14

[10]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39

[11]阮元校勘宋本《毛诗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426

[12]例如,阮元校勘宋本《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律中夷则”。郑玄注:“夷则之律应夷则者,大吕之所生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22

[13]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注疏·春官·大司乐》:“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玄注:“郑司农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35

[14]兰州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教授李槐子先生于2012年10月第七届乐律学年会上发表,这是笔者首闻此断句。

[15]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6

[16]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7-48

[17]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18]弦节3/4和弦节5/6的音程是3/4×6/5=182音分。而弦节7/8则已超出周室的“其数九”弦节范围。

[19]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7

[20]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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