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术是用有组织的音构成的听觉意象,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与社会现象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音乐艺术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觉性
音乐是以声音为表现手段的一种艺术形式,音乐意象的塑造,是以有组织的音乐为材料来完成的。构成音乐意象的声音,是一种有组织的有规律的和谐的音乐,包括了旋律、节奏、调式、和声、复调、曲式等要素,总称为音乐语言。作为音乐艺术表现手段的声音,都是通过人为的创造活动创造出来的,如果没有创造性的因素,任何声音都不可能变成为音乐。
音乐既然是声音的艺术,那么,它只能诉诸人们的听觉,要靠听觉来感受。所以音乐又是一种听觉的艺术,用来传播音乐的声音当人们用听觉感受到之后,再反射到大脑与人发生作用,但通过心理学的定向反射和探究反射的原理我们得知:在一定的距离内的各种外在刺激,声音最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它能够迫使人们的听觉器官去接受声音,这便决定了听觉艺术更能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情感与心灵。
(二)时间性
作为听觉艺术的音乐意象是在时间中展开,并随着时间的延续在运动中呈现、展开、发展、结束的。而所谓的“音乐意象”,指的是整个音乐作品所表现的艺术家的思想感情并在欣赏者的思想感情中所唤起的意象或意境,而这种意象又必须在时间中展开,在时间中流动。因此可以说音乐意象是一个用一定时间来展开的意象过程,它是在时间的推移、音乐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和丰满起来的。(www.xing528.com)
(三)表演性
音乐艺术还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如文学、绘画艺术的一个特点,那便是表演性。视觉、语言艺术一旦经过作者创作完成之后,就可以直接供给人们欣赏了,而听觉艺术则必须要经过表演这个中间环节,才能将作品传达给它的欣赏者,从而实现本身的审美价值。一部音乐作品产生后,如果没有经过对它的二度创作——表演的话,那它只能是一部僵死的符号。“音乐表演是赋予音乐作品以活的生命的创造行为”。严格说来,当作曲家把生动的乐思以乐谱的形式记录下来的时候,就已经抽掉了它的灵魂,所剩下的不过是一个没有生命的音乐符号系列。而使音乐作品重新获得生命,把乐谱变成有血有肉的活的音乐就是音乐表演。如果没有音乐表演,音乐作品永远只能以乐谱的形式存在,而不会成为真正的音乐。
(四)情感性
在所有的艺术形式中,音乐是最擅长抒发感情、最能拨动人的心弦的艺术形式。那是因为,一种艺术,如果它愈是“对象性”的,愈是具体的,再现型的,那么创作者主观对客观的关系在这种艺术中表现得就愈少;反之,一种艺术按照其本质来说,“对象性”愈少,艺术家主观因素在它中间表现得愈多。音乐艺术由于缺乏空间造型能力,但可以从时间上分析各种过程,擅长表现事物的运动和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状态,由此表达出巨大的情感空间。在造型艺术中,首先提供的是客观,然后通过这一客观唤起欣赏者不同强度的感情体验。而音乐却能以音响结构的特殊组合直接表现出感情的波动来。
总而言之,音乐艺术是以声音作为基本的表现手段,以情感作为主要表现内容,它通过表演在时间中展开,最终诉诸人的听觉的艺术形式。它以不同声音的特殊组合,把人们由物质世界而引起的内心情感的图示翻译出来,同时给予大自然以广泛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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