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无畏、冯学钢等使用“创意旅游”概念[1] [2],略去了“文化”一词。目前,“文化创意旅游”与“创意旅游”两个概念的并用状态与“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两个概念的并行密切相关。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由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1997年提出[3]。但后来各国的官方表述差异很大,一些国家继承英国的“创意产业”提法,欧盟、美国等还使用“文化产业”或“知识产权产业”等概念。目前中国的国家官方表述[4]和北京等地方官方表述为“文化创意产业”[5]。在我国,就操作角度来看,“文化创意旅游”比“创意旅游”概念更具有适应性。从厉无畏等学者所做的相关定义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创意”一词强调的是“生产模式”,而“文化”一词强调的是产品内容与属性。无论文化创意产业还是文化创意旅游,其产品均应归结为“文化产品”或“精神产品”,而非满足物质需求的产品。尤其考虑到旅游的本质和目的,当人们离开惯常生活环境去体验旅游时[6],人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文化”而非“创意”。综合以上,“文化”概念应当具有核心地位。
文化创意旅游是用创意产业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整合旅游资源、创新旅游产品、锻造旅游产业链,是文化创意产业在旅游领域的传承、延伸和重组,具有较高的体验性、参与性、高附加值和高连带效应。文化是创意旅游的基础,创意互动是其关键,同时它又有高流动性、依附性、不确定性等特征[7]。文化创意旅游显著不同于“一般旅游”,特征表现与价值所在均有较大不同。例如,在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及其工作)、美国(SOHO)、桂林(“印象·刘三姐”演出)、北京(798、新年倒计时庆典)、杭州(宋城、“印象西湖”演出)、张家界(“天门狐仙”演出)、台湾(民宿和主题酒店)等案例,涉及主题公园、旅游演艺、创意旅游设施、创意旅游活动的共同核心要素与特征;涉及文化创意旅游的游客需求中的关键要素与核心价值。另外,文化创意旅游的生产者或供给者对产品的核心动机与所赋予产品的核心价值等方面都体现得非常突出。(www.xing528.com)
文化创意旅游应是为满足人们更高的精神需求而非低级物质需求而生的,即文化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所生产的不只是知识和科技,更是精神和文化,其核心不是舞台技术,而是舞台上展现出的文化内容,由此才具有持久的价值和生命力,技术只是文化价值的实现手段[8]。文化创意旅游将文化视作一种发展资本要素,通过重组旅游要素实现产品的动态活化,拓展产业链;游客充分参与和体验创意,既是创意消费者,又是创意生产者,属于合作生产。其中,文化是包含了美、趣味、意义和精神慰藉价值的生活方式,是核心内容;创意是文化价值的构建与生产,是生产模式和过程;旅游是一种供需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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