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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报道传播模式变革:公正与不公平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策的放开带来了第一次“民工潮”,该阶段全国进城的农民工总数量达到2000多万。面对汹涌而至的民工潮,本来在制度上稍有放开的政策迅速又转入严厉监控。1989年4月,民政部、公安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可见,国家决策者在制定农民工政策时是站在维护城市利益的前提下的,对农民工的态度是“为我所用”,用不着时就清走。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利的缺失导致了他们在城市遭遇到了种种不公平待遇。

农民工报道传播模式变革:公正与不公平

1978年以后,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开始进入城市务工致富。但是国家因就业压力在1979年至1983年的4年中严格控制农民流动,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政策来禁止农民进城。例如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以及1981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中都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在国家政策的严格控制下,该时期农民进城人数较少,人员多是富有冒险精神的年轻人以及素来走南闯北的手艺人。据调查,80年代初期外出务工的农民规模较小,总共不超过200万人;这个时期农民自由流动的空间也非常有限,主要到沪、浙、粤等沿海发达地区。

80年代中后期,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根据统计,我国乡镇企业在1983年到1988年的6年间就吸纳了6300万的农村劳动力,该时期农村劳动力主要是“就地转移”,以本县和本省范围内转移为主,但是从省外流入的民工人数开始逐年增多。例如,1988年有30万农民工在广东省东莞县打工,其中近30%来自外省区。同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城市体制改革的力度和速度都开始加快,尤其是城市的第三产业迅速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的补充。国家在此形势下,开始放开有关政策,允许农民进城,例如《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政策的放开带来了第一次“民工潮”,该阶段全国进城的农民工总数量达到2000多万。

1989年,我国首次遭遇“民工潮”,当时乡镇企业因治理整顿陷入低谷,大量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失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短期内迅速增多。当年春节刚过,大批农民就开始离开家乡向广州、上海、北京等地云集。2月19日,在广州火车站滞留的外地民工达万人之多,北京、海口乌鲁木齐等各大城市火车站也因民工滞留过多而告急。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20人中便有一人在流动,在全国形成了五千万的“流动大军”,该流动大军人数之多几乎导致铁路瘫痪,从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面对汹涌而至的民工潮,本来在制度上稍有放开的政策迅速又转入严厉监控。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3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民工外出。1989年4月,民政部、公安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199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继续发布《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严格要求各地政府从严办理或者暂停办理民工外出务工手续。各地政府也纷纷采取措施,一方面阻止外来民工继续进城,比如劝说农民工“打工不易,勿听传言”;一方面大量清退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www.xing528.com)

即便如此,农民工还是大量涌入城市。纵观整个80年代,农民工从出现到迅速发展壮大都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这十年内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以前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以前,农村人口招工进城只是针对个别的农民,乡镇企业转移大多也是就地转移。而80年代后期“民工潮”的出现则是农民大规模进入城市。从流动导向上说,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开始从计划经济下的招工向市场经济下的异地就业过渡。从流动规模上看,如果包括乡外县内部分,1988年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人数为2600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人数为500万人;1989年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人数为3000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人数为700万人。80年代政府在对农民工有关政策制定上属于探索阶段,从严格控制到允许流动再到严格限制,政策内容上以关注农民工是否可以进城获得就业机会为重点,而尚未考虑到进城农民工在就业、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例如在1985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中就只提出允许农民到城市开店设坊务工经商,对其他有关相关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

由此,从1980年到1993年,农民工获得的只是进城务工的自由和权利,而且仅仅是就业机会的获得,政策制定者也并不是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来考虑,而是站在城市的角度来制定的。一旦城市就业压力大,就不允许农民工进城;城市就业压力有所缓解,城市建设又需要大量劳动力时,就放松政策让农民工进来;一旦城市压力增大,无法消化这么多劳动力时,再次清退农民工。可见,国家决策者在制定农民工政策时是站在维护城市利益的前提下的,对农民工的态度是“为我所用”,用不着时就清走。

就业的平等属于起点平等的范畴,当国家政策明确将农民工排斥在就业机会的平等之外时,农民工就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权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就业培训等劳动权利。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利的缺失导致了他们在城市遭遇到了种种不公平待遇。首先,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进城务工。其次,进城之后,农民工在就业上也遭遇种种限制和歧视。为保障城市人口的就业,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因此,农民工被排斥在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之外,多从事“脏、苦、差、累”的工作,而收入却远远低于城市工人的平均工资。农民工不仅收入低,而且很少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自身的职业素质也难以提高。因此,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地方政府的歧视性法规以及农民工自身劳动素质的低下都导致了农民工无法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享受到公平的就业权和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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