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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增加社会财富,推动国家发展

更新时间:2025-01-1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1058年冬,王安石改任三司度支判官。理财应从增加社会财富入手,王安石把国家财政同社会生产紧密联系起来,以发展社会生产作为充裕国家财政的前提条件,比单纯强调缩减财政开支的议论,前进了一步,比范仲淹等人的变法主张也大大提高了。1068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

1.王安石的出身

王安石(1021年—1086年),江西临川(江西抚州西)人,出身地方官家庭。他早在浙江任地方知县期间,就注意改革吏治,积极督修水利,在青黄不接之际,将官仓里的存粮贷给农民,减少高利贷的盘剥,又使官仓存粮“新陈相易”。

1058年(嘉祐三年)冬,王安石改任三司度支判官。次年春,他到了京城开封,上万言书。他指出,法度必须改革,以求其能“合于当世之变”。他认为变法的先决条件是培养人才,因此他主张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应从基层(“乡党”)选拔。他认为当时财政困难的症结,不在于官吏之多和俸禄之厚,而在于“理财未得其道”。理财应从增加社会财富入手,王安石把国家财政同社会生产紧密联系起来,以发展社会生产作为充裕国家财政的前提条件,比单纯强调缩减财政开支的议论,前进了一步,比范仲淹等人的变法主张也大大提高了。

这封万言书虽未被宋仁宗所采纳,但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

2.富国方面

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1068年(熙宁元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1069年春,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订变法。概括而言,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富国”和“强兵”。

富国方面:

(1)青苗法。各地方政府每年分两次举行放款,听民户自愿借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两倍到三倍的。

(2)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在法令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www.xing528.com)

(3)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及坊郭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其数目比免役钱减半。

(4)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实行。市易法是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场上的控制和操纵,稳定物价和调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5)方田均税法。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3.变法失败

王安石的变法,在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宋王朝衰败的局面。但是,由于变法的各项内容触动了官僚地主集团的既得利益,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后来加上改革派内部出现了分歧和对立,1076年(熙宁九年),王安石不得不第二次辞去宰相之职。

此后,宋神宗为了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将抑制官僚地主的措施内容加以削弱,更多地重视增加赋役收入和加强军备的措施,试图改变对外被动挨打的弱势,取得对辽、夏战争的胜利。

元丰(1078年—1085年)时期,由于北宋两次对西夏战争都以失败告终,宋神宗遂于1085年忧忿而死。神宗死后,他年方十岁之子哲宗即位,哲宗的祖母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做宰相,新法全部被废掉,变法派人物被斥逐流放。史称“元佑更化”。哲宗亲政后,重新起用变法派章惇、曾布为相,但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新法只成为他们进行派系倾轧、扩大自己权势的一种工具。

到此时,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也就完全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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