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管理的定义
体育赛事竞赛是赛事中各项比赛的集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是竞赛的直接提供者,其中运动员是竞赛的核心。
体育赛事竞赛管理是在赛事全过程中为组织比赛而进行的日期筹备、现场运行和赛后收尾等工作的集合。
(二)竞赛管理的地位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是一个由许多分系统、子系统及项目组合而成的网络系统,各分系统、子系统、项目之间互为前提,紧密联系,交叉作用。
竞赛管理是体育赛事运作管理这个网络系统的基础与核心,这是因为:
1.它是赛事其他系统和项目存在与运作的基础。在整个赛事系统当中,竞赛是赛事运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竞赛,就没有赛事的存在,没有竞赛管理,也就没有赛事其他系统与项目管理的存在。
2.它是赛事其他系统与项目提供支持与服务的对象。赛事运作中的场馆、新闻宣传、广播电视、天气服务、住宿接待、安全保卫、信息技术等,都是围绕竞赛管理开展工作,为竞赛的安全、有序进行提供保障服务。
3.它是衡量赛事运作是否成功的基准。赛事最核心的目的是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竞技的平台,竞赛管理的好与坏必然是赛事运作成功与否的最根本标准。同时,竞赛管理的工作成果也是能否发挥赛事综合效应与影响的基础,是赛事取得整体成功的前提。
(三)竞赛管理的目标
竞赛管理的最根本目标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为运动员提供展示与竞争运动技术水平的平台,促进体育等技术水平的发展。为达到这个根本目标,竞赛管理至少要保证以下目标的实现:
1.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确保竞赛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根本上保障竞赛的直接提供者,特别是运动员的权益。
2.提供安全、完备、性能良好的竞赛环境,包括符合规程、规则要求的场馆、器材、设备及其他条件,为竞赛的顺利进行和运动员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为创造更好竞技成绩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
3.进行科学合理的竞赛编排,为赛事各利益主体提供良好的竞赛服务,既要保证竞赛质量,又要提高竞赛的观赏性。
4.建立严谨、周密、及时的竞赛成绩统计、公布体系,确保竞赛成绩统计的准确性和成绩公布的时效性。
(四)主办、承办单位竞赛管理职责划分
1.主办、承办单位的确定
由于我国实行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竞赛的管理制度,除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外,几乎所有的体育竞赛主办单位都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即通常是“谁审批谁主办”。
体育竞赛的承办单位可能是体育行政部门、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当组织和个人向体育行政部门递交的竞赛申请书得到审批,获得了所申请竞赛的承办权后,申请人即成为竞赛的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是竞赛管理工作的共同运作者,应签订竞赛承办合同或者有关文件,以明确双方在竞赛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以保证各尽其责,协同配合,使竞赛能高效、有序、协调进行。
2.主办单位竞赛管理职责
主办单位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竞赛管理工作。一般而言,主办单位的竞赛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和解释竞赛规程总则(如有单项竞赛,则包括制定和解释单项竞赛规程);
(2)确定竞赛的起止时间和开、闭幕式时间;
(3)审定竞赛日程和竞赛编排方案、抽签办法、训练日程;
(4)审定竞赛总秩序册(如有单项竞赛,则包括单项秩序册);
(5)审定与竞赛相关的重要活动的方案及日程安排;
(6)提供竞赛场馆及设备、器材的规格、标准和数量要求;
(7)审定竞赛场地、器材、计时和计分系统和设备;
(8)检查和验收场馆建设与改造情况;
(9)组织运动员报名、注册,审定运动员资格;
(10)审定竞赛重要技术官员人选,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等;
(11)审定竞赛创、超记录审批、公布办法;
(12)审定竞赛成绩公报方案;
(13)审定颁奖工作方案;
(14)建立仲裁委员会,处理竞赛争议问题;
(15)检查竞赛的试运转、测试赛;
(16)检查竞赛各项筹备工作进度,向承办单位提供竞赛有关的指导与支持;
(17)组织竞技发展有关调研活动。
3.承办单位竞赛管理职责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负责竞赛管理工作的计划、筹备和实施。一般而言,承办单位的竞赛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照主办单位提供竞赛工作进度安排开展工作;
(2)制定和竞赛相关的总体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3)制定竞赛、训练编排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4)制定竞赛秩序册、成绩册清样,报主办单位审批;
(5)制定成绩公报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6)制定颁奖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7)制定与竞赛相关的其他重大活动方案与日程安排,报主办单位审批;
(8)根据主办单位提出的规格、标准、数量和要求,提供竞赛训练场馆、设备及器材;
(9)收集、整理、编印场馆、竞赛指南及其他有关竞赛信息,给主办单位;
(10)协助主办单位做好运动员报名、注册及资格审定工作;
(11)选派和培训辅助裁判员;
(12)根据竞赛情况,建立竞委会,执行具体竞赛管理工作;
(13)对竞赛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4)组织竞赛的试运转、测试赛;
(15)建立竞赛现场指挥系统,负责竞赛现场组织;
(16)为主办单位的调研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17)为赛事运作的其他系统提供竞赛信息采集和传递服务;
(18)提供竞赛管理的工作报告及总结。
(五)竞赛管理常见文件编纂
1.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体育赛事竞赛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竞赛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威和指导,是竞赛组织者与参与者都必须遵循的法规。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规程包括竞赛规程总则(即总规程)和竞赛规程。单项赛事则只需制定单项竞赛规程。竞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制定,并下发各参赛单位及承办单位征求意见,修订后由主办单位公布及下发。竞赛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www.xing528.com)
(1)竞赛名称和简称;
(2)竞赛日期和地点;
(3)竞赛项目;
(4)参加单位;
(5)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6)参加办法;
(7)竞赛办法;
(8)兴奋剂检查、血液检查和性别检查;
(9)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10)比赛成绩公布;
(11)报名和报到;
(12)技术官员和仲裁委员会;
(13)未尽事宜和规程解释权。
2.竞赛秩序册
竞赛编排工作是保证竞赛秩序、实施竞赛计划的重要环节之一,而竞赛秩序册正是竞赛编排工作的文字体现。综合性运动会在各单位竞赛秩序册的编制基础上汇编总秩序册,单项赛事则只需编制单项竞赛秩序册。竞赛秩序册一般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编制,由主办单位进行审定。竞赛秩序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比赛名称;
(2)比赛日期和地点;
(3)主办单位;
(4)承办单位;
(5)竞赛组织结构图;
(6)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
(7)组委会、各部、室人员名单;
(8)各场馆、竞委会和仲裁委员会主任和裁判长名单;
(9)参赛单位名单;
(10)竞赛总日程表;
(11)单项竞赛日程表;
(12)竞赛相关活动日程表;
(13)竞赛场馆分布示意图;
(14)世界、亚洲及全国纪录表。
3.竞赛总结
竞赛总结是在竞赛结束后,对竞赛管理的整体情况进行实事的概括,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改善建议的书面文件。
竞赛总结主要内容:
(1)竞赛基本情况:包括竞赛名称、日期、地点、举办项目,参赛人员的数量,竞赛成绩,超、破、平纪录的情况,外界的评价等。
(2)竞赛基本评价:以竞赛规程和主办单位对竞赛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衡量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水平,竞赛管理人员的素质,技术官员的工作水平及业务能力,场馆设备器材等竞赛物质条件质量,竞赛管理的科技含量,竞赛管理与赛事其他方面工作的协调、配合情况等。
(3)竞赛经验与教训:竞赛管理中的优点与成绩,与过往竞赛管理相比突出的改善与进步,竞赛管理中出现的失误或事故,竞赛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课题等。
(4)可能的解决方案或建议:主要是针对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向主办单位提供竞赛承办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六)竞赛相关人员管理
体育赛事竞赛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医生、兴奋剂检测人员、性别检测人员、技术统计人员及竞赛组织工作人员等。本节着重对运动员及裁判员的管理进行阐述。
1.运动员管理
(1)运动员参赛资格
不同的赛事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这与赛事的目标与特征紧密相关。
与参赛资格有关的标准十分重要,关系到能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实现赛事的目标,以至于赛事的主办单位通常将标准以书面形式准确记录下来,作为赛事的正式文件广泛宣传,力求使赛事所有相关人员彻底理解。
一般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籍地限制。国际型的赛事对参加赛事的运动员的国籍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国内举行的大型赛事则一般会对运动员的省籍进行规定。比如,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是选派他参赛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国民;如果一个运动员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他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这个国家由他自己选择;曾经在奥运会、洲或地区的运动会、被有关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如果他改变了自己的国籍或取得新国籍,必须在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3年以后,才能代表新国家参加奥运会。
第二,身份限制。实质上是对运动员所属群体的要求。比如,2005-2006年中国大学男子篮球超级联赛规定,参加该联赛的所有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特殊招生政策),经考生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已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注册备案)的在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和双学位学生)。
第三,年龄限制。即对运动员所处的年龄进行规定。比如,国家对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运动员年龄有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一般在18岁以下,主要由地市级的城市为单独的参加单位。这是因为举办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培养奥运会重点项目的后备人才,为参加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国际赛事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参加奥运会运动员队伍的组建,同时推动城市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发展,为国家做贡献。
除以上标准,不同的体育赛事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还会有具体的要求,包括不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公正比赛和非暴力精神等。运动员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在我国,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除遵照赛事本身的资格标准外,还必须遵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见本章相关链接二)。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机构在拟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标准时,需要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首先,要从赛事的目标和特征出发,而并不是“为标准而标准”。比如专业性的赛事着重于竞技水准,需要对运动员的专业水准进行更多的关注;如果是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往往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为了保证赛事的公平、公正,则对运动员的籍地审核更为严格;如果是群众性的赛事,目标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那么对于年龄、专业性的要求则相对宽泛。
其次,要将赛事的传统与现实的发展相结合。连续性的赛事已有明确而具体的运动员资格标准,保持这些标准的稳定性有利于赛事的发展。但保持标准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因循守旧、一成不变,也应根据现实的发展而有所变化。
(2)运动员安全
对于运动员安全的管理不仅仅是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与器材,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对运动员遭受攻击的防范。具体的措施包括:
第一,对涉及运动员安全的因素进行重要性排序。这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涉及运动员安全的因素相当繁杂,包括运动员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如果不对各种因素做整体了解,对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常常会顾此失彼,或者因小失大。
第二,对运动员比赛场地及住宿宾馆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分布力量。一个值得推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设身处地,模拟运动员的身份、日程及常规途径,对比赛场地、住宿宾馆等区域进行“试用”,有利于发现运动员安全工作中的盲点。
第三,严格执行证件标准,加强证件检查工作。对于能进入比赛场地、运动员休息室、运动员更衣室等不同场所的人员与身份进行限定,必要时使用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第四,提高运动员自身安全意识,增强对于竞赛及非竞赛风险的认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运动员的特征制定安全意识培训措施。比如对于非专业性运动员要着重使其了解运动损伤的原因、预防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运动损伤的一些急救措施。此外,还要注意由于运动员意识形态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等非竞赛因素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矛盾。
(3)反兴奋剂
兴奋剂主要是指在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中,因违反医学道德而被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在当代体育赛事管理中,兴奋剂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体坛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违禁药物滥用是现实问题,必须承认,并应该采取预防性手段加以处理和遏制。运动员在赛事中使用兴奋剂意味着企图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不正当的荣誉和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运动员本身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违背了体育赛事追求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
我国政府对于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问题颁布了有关法规文献,《反兴奋剂条例》《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关于在体能类项目中实行赛前血液检查的试行办法》《兴奋剂检查场地设施要求》等。在体育赛事尤其是大中型体育赛事中,需要依照上述规定与办法进行兴奋剂检查工作,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兴奋剂检查工作包括制定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样品收集、样品传送、样品检测、结果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兴奋剂检查工作应以重点检查高危险项目为重点,兼顾中、低危险项目的原则,充分考虑整体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赛事特点、参赛运动员数量等相关因素,对赛前检查、比赛检查、尿检、血检等工作制定出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受检样本交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除加强对兴奋剂检查的管理外,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对运动员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工作。
2.技术人员管理
技术官员一般包括仲裁委员、裁判员、辅助裁判员,是竞赛活动中的执法队伍和监督队伍,是保证竞赛公正、公平进行的重要力量。这里主要介绍裁判员的管理。
裁判员在任何体育赛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角色。他们需要有良好的技术及业务水平,必须熟知规则并能够精确地讲解规则,认识到自己对参赛者的职责,具有良好的运动道德,并且谦恭、诚实、友善、合作、公正,能够自始至终地控制比赛。
在我国,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裁判员进行管理,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
(1)裁判员的选派。包括确定赛事所需裁判员的数量、选派标准、选派办法。裁判员的选派要从赛事规格及竞赛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裁判员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经验及其他方面的素质要求。一般情况下,赛事的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2)裁判员的培训。主要裁判一般由主办单位负责培训,其他裁判由承办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应根据训练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与侧重。比如,对二、三级裁判员的培训重在基础,对一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重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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