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二白马非马:诡辩还是承认了个别而否认了一般?》

《二白马非马:诡辩还是承认了个别而否认了一般?》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倡“白马非马”论以喻“取士”,非自公孙龙始,而是在他之前已流行了半个多世纪。公孙龙“假物取譬”,以“士”假“马”,以“勇士”假“白马”,而作“白马非马”,是针对“守白”取士的现实而言的。齐王以“勇士”取代“士”,认为自己就是重视“士”了,实际是把一般的“士”等同于个别的“士”了,是犯了以个别代替一般的逻辑错误。“白马非马”与“马非白马”是等值的可逆命题,可以互换。故“非”与“别”、“异”同义。

《二白马非马:诡辩还是承认了个别而否认了一般?》

白马非马”!乍然一看,几乎是儿戏般的诡辩。其实不然,而是针对当时现实的砭世之论。《迹府》篇把公孙龙作《白马论》的时代背景、目的意义和论证要点都揭示无遗了:“疾(嫉恶)名实之散乱,因(主张以)资材之所长,为(有见于)‘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与)‘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春秋以还,“名实相怨久矣”![19]名实散乱、相怨。即出现了“同异之不可别,是非之不可定,白黑之不可分,清浊之不可理”[20]的混乱现象,其结果则是社会政治的败坏,而政治腐败的主要表现是君主囿于自私的偏见(“守白”、重血缘)而取士任人,导致亲戚“无能而相”、“无功重封”;国人则“有能无位”、“有功无赏”的“天下离心”的可悲局面。上述公孙龙以“善呼者”为弟子,说平原君辞封,《迹府》篇言齐王以“勇”取士而遗“四行”(忠信孝悌)之士等一系列的言行,皆为此而发。战国之世,“士”的去就具有举足轻重之势,“入之国重,去之国轻”。能否最广泛地争取“士”的投效和支持,是各国成败的关键之一。倡“白马非马”论以喻“取士”,非自公孙龙始,而是在他之前已流行了半个多世纪。苏秦曾说秦王:“夫形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如白马实马,仍使有白马之为(即以白马为马之为,以此喻不能广揽客卿),此臣之所患也。”[21]苏秦死于公元前320年,距公孙龙说白马论,近六十年。然而,直至韩非仍复叹息:“人主之所甚亲爱也者。同坚白(以“守坚”、“守白”喻取士任人而弃天下之士)也!”[22]从苏秦之患至韩非之叹的百年间,莫不以“白马非马”喻君主“守白”而“取士”之不当,由此足见“守白”之论积重难返,血缘政治牢不可破。当此存亡之秋,怎不痛心疾首、大声疾呼?公孙龙与韩非的赵韩故国,未经几时,遂被革故鼎新、重用客卿的秦国所扫灭,其时,六国倾覆衰象已败露,尤其“长平之战”(公元前260年)后,赵国一蹶不振(被秦一举“坑卒四十万”),国力耗尽,朝不保夕矣!倘不及早猛醒,悔之莫及!稍前于公孙龙,又有“宋人儿说,持白马非马也,服稷下之辩者。乘白马过关,则顾(酬,付)白马之赋(税)。故籍之虚辞,则能胜一国;考实定形,不能谩(欺)一人”[23]。公孙龙或直接受儿说的启迪。关于“乘白马过关”戏剧式的故事甚不足信,有说是儿说者,有说是公孙龙者;有说“遂过”,有说“不得过”,莫衷一是。如“公孙龙度关,关司禁曰:‘马不得过’。公孙龙曰:‘我马白,非马’遂过”[24]。此类传说或是后学为张扬师说而编造,或是韩非为批判“虚名夺实”而虚构,后遂以讹传讹,似若有其事。料公孙龙必无此等无稽之举,其白马论的喻旨十分明确,是有为而发的砭世之论,非徒以滑稽乱俗为意。他是个极精明而切实的政治家,怎会以此抽象理论与难以理喻而唯命令是从的“关司”去开玩笑呢?

公孙龙“假物取譬”,以“士”假“马”,以“勇士”假“白马”,而作“白马非马”,是针对“守白”取士的现实而言的。齐王以“勇士”取代“士”,认为自己就是重视“士”了,实际是把一般的“士”等同于个别的“士”了,是犯了以个别代替一般的逻辑错误。“马非白马”,众所周知,然而君主由于偏见却恰恰违反常识而认定“马是白马”!“白马非马”与“马非白马”是等值的可逆命题,可以互换。由于“守白”之论积习难破,如以习常的“马非白马”言之,如风过耳,不以为意。公孙龙为了引起注意、振聋发聩,变而言之曰“白马非马”!这是正确的逻辑命题,殊非诡辩!

产生“白马非马”是所谓“割裂个别与一般联系”的误解,是由于对“白马非马”的“非”字之误释,有些论者把这“非”字当作全称否定的“不是”之词来解释,这就排斥了“白马”与“马”在外延上的包含关系。一般不包含个别,公孙龙在这命题上所使用的“非”字是作为“别于”或“异于”之义而言的。《说文解字》,非部林:“非,作䨽。䨽,别也。”《庄子·寓言》:“同于己为是,异于己为非。”䨽,即为“非己”。故“非”与“别”、“异”同义。公孙龙在书中正是以“非”字为“异于”之义来使用的。《迹府》:“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即“白马非马”),谆。”《白马论》亦是如此,“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如“白马非马”(即白马异于马)则不排斥白马与马在外延上的包含关系,由此可知“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并不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

《白马论》在论证“白马非马”时,一方面从“唯谓论”的正名原则上论证,“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即要求“白马”(如彼)与“马”(如“此”)必须各自以其内涵与外延统一的概念命名之,因两者的内涵与外延皆异,不可将白马当作就是马,以“马”称“白马”,称“白马”唯能以白马应之。这是就概念的准确性要求而言的。另一方面又据《通变论》中“二无一”的原则而论证。“二无一”是说“一”(概念)与“一”相与而为“二”,则不可复以原“一”(概念)来称之。如“白”与“马”相与为“白马”(“二”),就不可复以原一“白”或“马”称之,即不可称白马是马,或白马是白。这是就概念类属之间关系的变化上,即上位概念(类,一般)与下位概念(属,个别)之间的互相推移关系上而规定的原则,也是“唯谓论”的正名原则在概念类属关系变化时的具体表现。“相与”与“不相与”,即“定”与“不定”(或称“兼”),“个别”与“一般”,“物指”与“指”。如“相与”之“白马”,即白“定”于马者,“物指”、“个别”;“不相与”之“马”,即“不定”于某色之马,“兼”于诸色之马,“指”、“一般”。“二无一”的原则就是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别,如个别不等于一般,二者决不可混同。故称白马非马。《白马论》说:“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耶)?故曰:‘白马非马也’。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故曰:白马为(原作“非”字,错讹。)马,未可!(后两句是倒装句,即白马为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又说:“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异于)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即定)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去取于色)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www.xing528.com)

上述可见《白马论》只是从正名的“唯谓论”意义上而言,即要求名实相应,概念准确,强调的仅是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两者不可等同。尤其是公孙龙以此逻辑问题寄寓深刻的社会涵义,这是他抱负“正名实以化天下”的历史使命,力求逻辑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所在!怎可诬之为诡辩?

公孙龙强调个别与一般的区别,并非就是割裂了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更非只是承认个别而否认一般。事实上,他多处从侧面提示了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如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黄、黑马可以应有马”,这就是承认了一般(马)包括着个别(黄、黑马);同时还承认着个别(黄、黑马)体现着(可以应)一般(马)。如“马固有色,故有白马”,则更直接承认着一般包括着个别。然而,由于论述重点不在于此,故每当涉及此时,就笔锋一转,故意避开,而一再论证其区别。这是由文章的宗旨主题所决定的。不直接涉及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否认了这问题,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通观全书,不难发现他非但不否认、不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而且在末篇《通变论》中直接地论证着个别与一般的联系:“羊与牛唯(虽)异,羊有齿,牛无齿(上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这是说羊与牛因“齿”之有无(据此作为分类的划分根据)而被分为不同的种(个别),然而仍为“或类”(同是偶蹄的畜类——一般),故不可说牛羊毫无共同之处,不与一般(类)联系着,断然而称“羊之非牛”、“牛之非羊”!既然不同种的牛羊尚有“或类”之处,不言而喻,同种而只品色不同的白马、黄、黑诸色马,当然更有“或类”——“马”类矣!白马自是马之一种,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不容推翻的事实,公孙龙决不会热昏至此地步来否认这公然的事实,时论所难,只是断章取义的片面之谈而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