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论》是贯穿《公孙龙子》全书理论体系的中枢,是其哲学和逻辑学的理论纲要。它对认识和概念(名)的来源,对思维的基本规律都有正确的阐述。尤其是他总结了历史上“正名”理论的成果而提出独特的“正名”理论——“唯谓论”,使“正名”理论首次从传统的“礼乐刑政”的政治和伦理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向着纯逻辑理论形态发展,从而把先秦逻辑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名实论》开宗明义地说:“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这是说天地间的一切,无非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认识的来源,概念的产生,都是从物派生而来的。他又进一步说:“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12]认为客观存在的物是第一性的,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有”;而“指”(事物的“共性”,是事物普遍联系在思维中的反映,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概念)是第二性的,是不能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这是《公孙龙子》全书的理论基石。作为公孙龙理论渊源的稷下学派认为:“凡物载名而来,圣人因而裁之。”[13]“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14]“凡物载名而来”,即名是由物派生而来的,只是“圣人”据物的方圆白黑等属性(公孙龙称之为“指”),因而“裁”(理性加工)之而成的。当有物而未知或未予其名之时(“形而不名”),物的一切属性并不因人们不曾认识它而不存在(“失”),换言之,物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而转移的,正因为物是第一性的,故人们迟早总能认识它(“有形者必有名”)。公孙龙继承了这一唯物的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造,提出了“物”、“实”、“位”三者合而“正”的“正名”论——“唯谓论”。由于“名”是物载之而来的,故因而裁之所成之“名”必须与物之实相符合。《名实论》说:“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者,实也。”即名物的概念(物以)必须与所命(物其)之物(所物)相符合而不得超过它(实)。这“实”字,指物的实际,即物的范围,逻辑学称为概念的“外延”。正如《管子·心术上》所云:“言(名)不得过实”,概念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这就是概念的内涵。概念不仅要与其外延一致,同时要与内涵一致。故进一步说:“实以实其所实(以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规定所揭示的事物)而不旷(欠缺)焉,位也。”这“位”字,即逻辑学所说的概念的“内涵”,不可把它解释成什么“空间位置”。“位”是沿借“名位”(名分)之“位”字。原意是封建等级之“位”。由于封建等级之“位”森严,各等级皆有其特定的权限作为严格的规范而不可逾越,故借此来表示概念质的规定性(内涵)是恰当的。“过”与“旷”亦有其特定的涵义,乃蕴涵着外延与内涵的反比例关系。即外延“过”者,内涵必“旷”。如称白马为马,则“旷”一内涵(白色)而“过”其外延(马的外延超过白马的外延),故公孙龙认为“不可”。此即《管子·心术上》所说:“实不得延名”(延名必旷实)。不“过”与“旷”,即外延与内涵统一,则称为“位(位于)其所位(内涵),正也。”因内涵不“旷”,外延必然不“过”,故概念如准确无“旷”地位于其内涵上,就是正确的概念了。物与名(外延与内涵一致之名)相合(相应)就是“正名”的原则,其要义是遵守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名实论》又说:“其名正,则唯(应)乎其彼此。”“夫名,实谓(称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这就是“唯谓论”的基本点,它要求名实必须“互应”:以名谓(呼)实,必以如名之实应之,以实命名,必以如实之名应之。此乃开了由“形名之学”(名家)向“刑名法术”的法家之学(“循名责实”、“以实覈(核)名”,名实相循为用)过渡的津梁,也是从引“道”入“名”到引“名”入“法”的逻辑中介。“知此之非此,则不谓”!是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事物处于彼此互相联系的长链中,可能产生彼此含混不清,如紫与朱,引起“紫之夺朱”,故必须审慎地分清彼与此的界限。“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是由于事物的变化性可能产生名存实亡,名实不当的错误。春秋战国之际,社会急剧变化,新旧交替频仍,“名实相怨”的现象层出不穷,逻辑思维面临着新的挑战,孔子曾为此而惶惑,时而发出“觚不觚(酒器、礼器),觚哉!觚哉!”之叹。至战国中期,稷下学派汲取了道家“无为”、“因应”之道,用于形名之学,才相对解决了这一难题:相对稳定之“名”如何适应常变之“实”?提出“不言之言(不预先主观设言而因物以言),应也。……,执其名,务其应,所以成之,应之道也。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以其形,因为之名,此因之术也。”又说:“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矣”[15]。公孙龙继承这一理论成果,并以“飞鸟之影未尝动也”[16]的形象譬喻表达之,如飞鸟在A点上则附以a影,当飞鸟飞至B点上,影则“改为”而舍a影,附以b影。此一观点已为当时社会普遍接受而成流行的观点,魏公子牟亦说:“景不移,说在改也。”[17]《墨经下》也说:“景不徙,说在改为。”绵延流传至魏晋犹余音缭绕,欧阳建的“言尽意论”说:“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此犹声发响应,形存影附,不得相与为二矣。”[18]公孙龙在“物至则应,过则舍矣”的原理指导下,进一步具体化,提出“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即遵守了同一律)”,“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即违反了排中律)”。后期墨家汲取了这一正确观点,《经下》说:“彼彼此此与彼此同,说在异。”这是说“彼彼此此”与分清“彼此”的提法是相同的,之所以要分清彼此,是因为它们在质上是各异的。《经说下》进而解说:“正名者,彼此(所谓正名就是正确分清彼此)。彼此可(正确命名彼此):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错误命名彼此):彼且此也,此亦可彼(违反“非此即彼”的排中律)。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彼亦且此此也。”最后这句“彼彼亦且此此”是《经说》的总结语,并与《经》文相呼应(《经说》是解《经》的,不可离《经》而孤立解《经说》),重申“彼彼此此与彼此同”之义。这里说得很清楚,既然“彼此止于彼此”,则彼此分明;彼此分明也就是“彼彼(彼止于彼)亦且此此(此止于此)”!在遵守同一律的“正名”原则上,墨经与公孙龙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是墨经在《名实论》的基础上提要而言,故说之简略。然而,有些论者篡改墨经文字,把“则彼彼亦且此此也”,改成“则‘彼’亦且此‘此’也”,并以此走样了的文字任意引申,说什么墨经提出了可以有“‘亦此亦彼’的情况”,且美其名曰:这是辩证法观点!另方面对公孙龙“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正名原则诬为“形而上学诡辩”。其实,这不过是论者把形而上学观点与遵守同一律混为一谈而作出的主观臆断而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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