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炜光同志在说明了矛盾是“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之后,接着便论证列宁所说“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一语是和“对立的统一”一样的,因此舒炜光同志认为列宁的前一句话也可以算是辩证法的核心。
舒炜光同志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拙文曾经说到:
这些辩证唯物论的哲学家们并没有接受列宁所指出的“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一重要的原理,而把列宁所说“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一句话,当作了辩证法的核心。[5](在上述文句中,我没有把我的意思多加说明,因而引起了舒炜光同志的意见,这是我自己应该负责的。)
舒炜光同志认为:“以‘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这一命题表达辩证法的核心思想,并没有什么错误”。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舒炜光同志的意见,而且我也没有认为这句话有什么错误。舒炜光同志又说:“它与‘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命题之间不存在原则区别。”我也完全同意,认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则的区别。问题只在于这两句话,正如舒炜光同志在解释列宁另外两句话时所说:“其区别在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是“从不同角度、方面对于辩证法本身的一个说明”。我们不妨在下面把可以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的几个经典性的句子拿来分析一下:
(一)“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这句话是列宁在读到黑格尔阐述埃利亚学派的哲学时写下来的。黑格尔认为在埃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即(A)纯粹的思维在概念中的运动,(B)在对象的本质中发现本质自身所具有的矛盾。在这里,列宁从唯物论的立场出发,针对着纯粹的思维运动,指出了“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哲学笔记》的译文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略异),这是非常适当的。不过矛盾这一概念,虽是辩证法特征的主要标志(这是没有人否认的),但是究竟不能概括出辩证法的内容。
(二)至于对立的统一这一原理,则是关于辩证法的内容的适当概括,列宁自己也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的统一的学说”。列宁在列举辩证法的十六要素之后,跟着写下这一段话,它显然是对于辩证法的内容的一个必要的概括。而且这一原理跟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说明是一致的,恩格斯说:
辩证法根据我们研究自然界的实验的结果,证明了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证明了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统一之内,反过来说,它们的统一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内,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内。[6]
(三)列宁说:“统一物之分解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其矛盾着的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这句话是关于对立的统一的说明,所以它在阐述的角度上和对立的统一这一原理没有什么不同。
(四)又如“对立的斗争”也是列宁关于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的说明,这个说明是从事物运动、发展的源泉、动力出发的,它和前两句话的角度又不相同。
那末,这些命题究竟用哪一个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最为适当?这是列宁已经有指示的,即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事实上,也是这一命题最能说明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复杂关系,它一方面说明了矛盾的实质,同时也包括了对立的斗争。(www.xing528.com)
舒炜光同志说:“用‘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一句来表述辩证法的核心,完全没有什么可以责难的地方,仅仅字面上有所不同、表述方式不同而已。我们且不去引用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一开头所说的话作论据(本来这可作为一个根据来证明)……。”
舒炜光同志在文中虽说不引《矛盾论》作论据,可是他在附注中仍然引用了《矛盾论》的话,因此我也就不能不加以说明,因为舒炜光同志误解了《矛盾论》的意思。《矛盾论》一开头写道: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7]
舒炜光同志因为毛泽东同志所说“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一语是指矛盾的法则说的,因而也就以为是指列宁的那句话讲的,以为毛泽东同志的这句话是在说明列宁的那句话可以看作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并且打算引作证据。在这里,舒炜光同志显然是又把矛盾规律和矛盾概念混同了,所以发生了这个错觉。实际上,毛泽东同志这句话虽然是对矛盾规律说的,而所谓本质和核心则是指的列宁的另外两句话,即“统一物之分而为二以及我们对其各矛盾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本质”和“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的统一的学说”(见《矛盾论》注)。所以《矛盾论》开头所说的话,并不证明“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一语是辩证法的核心,而是证明“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矛盾论》对于辩证法的这一认识,也贯彻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该文第1节说道: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
但是《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在阐述辩证法的主要特征时,并没有列举列宁关于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一重要的指示,而只提出了“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事物本身的矛盾的”一语以及列宁的另外的一句话,可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于辩证法的认识是很不够的。其他很多的书也有同样的情形。
因此,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我们认为该书引用的这一句话有什么错误,也不是我们认为这句话和对立的统一有什么原则上的不同,更不是我们要“否认辩证法的核心就在于它是关于矛盾的学说”;问题是:他们为什么把列宁所已经规定的“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个重要指示,避开不谈,反而要把辩证法的核心移到列宁的另外的一个句子上去?问题是: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考虑?是不是要避开统一这个概念?如果是要避开统一这个概念,那末,他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是不是正确的?何况他们要把统一这个概念从辩证法中去掉,乃是罗森塔尔在他所写的《唯物辩证法是创造性发展的科学》一文中已经明白说出来了的,不仅如此,斯大林在哲学上抛弃对立的统一,片面强调对立的斗争,已是公开的事实。这说明斯大林利用“辩证法本来就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部矛盾的”一语,不但未能指出辩证法的内容,而且歪曲了列宁的原意。苏联哲学研究所所长费德赛耶夫在1956年举行的全苏哲学家联系会议上说:“在不久之前,我们这里广泛地流行着这样一种意见,仿佛对立面的统一是没有的。这一错误的观点也曾反映在《哲学问题》杂志上”,[8]就是一个实际的证明。
的确,斯大林对于矛盾的理解是和我们不一样的,至少他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界限上是模糊不清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看他在阐述辩证法的联系特征时,没有指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的区别,就可以了然。因为肯定内因和外因的区别以及内因和外因的作用的不同,乃是辩证唯物论不同于形而上学唯物论的主要特征之一;可是斯大林在说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反时,并没有指出这一点,这就说明了他的思想是摇摆在形而上学和辩证法之间,所以要他透彻了解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乃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们现在并不是要计较字句(而且我们也不应该这样做),倒是要吸取斯大林在哲学上“部分地离开了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不是太大)的教训。这正如《学习》杂志第八期《关于研究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几点管见》一文中所说:“沉醉于这种坐在马上酣战的心情,如果用之于解决人民内部的分歧和矛盾,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有时候简直是难以估计的。……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永远存在,矛盾双方的斗争也永远存在,但是,经常的状态是既有斗争又有统一……。只看到斗争性的一面并把它过分强调的人是错误的,只看到统一性的一面并加以过分强调的人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们需要正确地掌握辩证法的武器,对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的缺点没有任何掩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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