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功利主义一样,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也是结果主义的(consequentialist),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根据它所产生的影响而被判定为伦理上可接受的或者不可接受的。然而,在几个重要的问题上,杜威与功利主义者存在着区别。首先,他认为,假定一种最大的善,即使是幸福这样如此明显和理想的善,也是错误的。人类期待着若干种善,而且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幸福有可能不是人们所追寻的直接的善。[15]另外,幸福的单一定义可能会导致对他人所持幸福观的迟钝。其次,杜威反对内在于功利主义之中的计算。杜威认为,我们不能对有用性进行排序(rank utilities),并给出它们固定不变的价值。人类事件和需求是动态的;不断变动的事件带来新的需求和兴趣。
最后,杜威比功利主义更加强调个人和组织机构的责任。对杜威来说,伦理行为的主要标准就是承担全部预计结果之责任的意愿。一个道德主体,例如任一领域中的问题解决者,必须要探寻全部的可能性,并追问他/她是否愿意承担每一结果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杜威与存在主义思想家非常接近。但杜威也坚持公共检验(public test)的立场。这些结果必须是可接受的,或者对于所有的结果而言,至少比其他可发现的结果更好。仅仅通过他/她是否愿意承担一个可怕结果之责任的方式,不可能判定一个人是否道德。人们不但要从别人的视角通盘思考问题,而且每当可能的时候,还要思考包含于这一问题解决程序的自己的实际兴趣。这种对善的公共评价的坚持,与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相似的,但它并不产生于永久的规则、计算或价值的固定等级。
杜威伦理学的批评者认为,杜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或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做出区分。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大致相同的方式而接近。某种刺激物——对于某物出现了问题的某种感觉——引导反思的思想家去设计假设,探究解决问题的替代方式,为自己提供尽可能完全的相关信息,检验假设和评价结果。这种在许多情境中被判定为如此强有力的方法对道德问题可能是不够充分的。
请思考这一例子:一名10岁男孩捉住了一只美丽的蛾子,把它带回家放在罐子里。他打算保留这只娥子。他的母亲在称赞了儿子的捕获品的魅力之后,提出了一些问题。男孩熟知蛾子的生活习性吗?这只蛾子需要什么才能存活下去?男孩打算杀死这只蛾子以便开始收集动物标本?男孩反思他母亲的这些问题。他并不是有意想杀死这些小动物。他收藏了一些鱼、龟、青蛙、仓鼠,还有一条蛇;他已学会了照顾这些动物。但他并不知道如何养一只活着的蛾子,他担心他不能学得足够快,让这只美丽的蛾子存活下来。他和母亲把家里的其他成员召集起来,他们举行了一个相当不错的仪式,把这只蛾子放飞在微明的天幕之中。
按照杜威的标准,很明显,男孩现在已经以一种道德上负责任的方式行事了。但请大家注意,只要他遵循了问题解决程序并承担了可能之结果的责任,他或许可以杀死这只蛾子,而且仍可能被认为是承担道德责任的。运用杜威的方案,没有什么方式可以保证我们大多数人在这一故事中发现“道德的”价值——也就是说,保留这只蛾子的生命。杜威的方法非常像存在主义者萨特的方法,萨特也会把道德行为与个人责任联系起来。
当然,我们可能会坚持说,刚刚思考过的这一事例根本没有涉及道德的问题,因为它落在了人类交往(human interaction)的范围之外。有些哲学家也会说,尽管这里存在着价值的问题,但它们都不是道德的问题。让我们暂时把这一问题丢在一边。这里是存在着价值的。很明显,男孩认为非人类生物的生命是有价值的,是什么确保了这一价值?杜威不会去寻求一种基本的原则,从中推演出一条反对不必要的杀死动物的规则,他也不会说男孩真实的决定本身证实了这一行为。而且,尽管有些功利主义者把他们的基本原则应用于动物和人类,这一攻击的观点与杜威的思想并不一致。杜威可能会接受一种反对不必要地施加痛苦和死亡的运行规则。但这样一种规则,作为先前调查和反思的结果,对于进一步的调查将永远是开放的。另外,涉及建立这一规则的这种思维可能是复杂的和前瞻性的。规则对于人类群体会产生何种影响?对于个体的道德主体呢?还涉及其他什么价值?(www.xing528.com)
杜威的方法具有强烈的程序力量。如果我们知道x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能够继续收集信息并检验获得x的替代手段。随着我们的继续,我们或许会发现其他的价值,譬如y和z,它们受到了我们所拥有的获取x的某些手段的威胁,那么我们必须决定,我们是否可以负责任地选择一种可能会导致牺牲y或z的结果的一种手段。本质上,杜威的方法不能告诉我们:我们为什么应该认为x、y或z具有价值,除了另一种“如果”陈述之外:如果你认为x具有价值,那么你应该逻辑地认为x1,x2,x3等具有价值。
对我们许多人来说,这并非是一个可懊悔的结果(deplorable result)。正如我们在第六章看到的,对于绝对起点的追寻——追寻基本的假设——似乎是一个失败的事业(a lost cause)。即使如此,学者对于杜威的方法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满。弗吉尼亚·海尔德(Virginia Held)表达了一种女性主义的关注:
很少有女性主义者把自己具体地看成是实用主义者,但也许我们大多数人能够为实用主义提供比大多数实用主义者所意识到的更多的支持。然而,我们必须改变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实用主义,使得实用主义与女性主义协调一致。因为按照女性主义者的理解,经验不是局限于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Pierce)的理论所依赖的感官经验,也不是局限在威廉姆·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理论所依赖的作为未来经验之预兆的经验,也不限定于约翰·杜威所提出的经验的、问题解决之经验,所以,不可能像许多人都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socialist feminists)那样,女性主义者在很大数量上不可能成为女性主义实用主义者。但我们仍然还会经常地回到经验上来。[16]
海尔德区分了道德经验和实践经验。对于海尔德来说,“道德经验”所涉及的远不止是可观察的事件。它还涉及情感。加上其他种种事实,“道德经验是一种接受或拒绝道德立场的经验,为着我们认为是善的道德理性或好意的道德直觉或依据我们认为是可证实的道德情感。”[17]海尔德接受了大多数哲学家做出的区分:与行为的其他领域相比,道德领域涉及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只是由于工具性的理性,而是出自于一种深切的证实情感(a deep feeling of conviction)。
这里,我们无法解决这一争议。杜威当然会回应说,生活的每一领域以某种方式涉及我们“应该”做什么,而且每一种应该都被合理地理解为一种“如果……应该……”(ought if)。但海尔德也许是对的,杜威对情感强调得太少。很可能在根本上,正如希德维克对于功利主义的观察那样,实用主义伦理学也依赖于一种直觉。对于这一直觉如何与经验相联系,实用主义者在描述直觉时需要给以更多的说明。在接下来的部分和第十章中,我们将考察女性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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