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带来了摆脱教会权威的希望,并引导人们在自己的生活行为中运用理性。尽管哲学很自然地反映这一趋势,然而日常生活则更多地受到摆脱了天主教教会霸权的加尔文教(Calvinism)和清教徒主义(Puritanism)的影响。的确,在布林顿(Briton)的《西方道德史》(History of Western Morals)[8]一书中,康德只是被简短地提到了几次,然而他的伦理学方法却一直是道德哲学中的两个主流伦理学之一。
作为一位把个人理性提升至高于伦理学中一切权威之上的哲学家,康德既受到了人们的尊敬,又遭到了人们的谩骂。他的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把伦理学置于一个逻辑的基础:如此行动,以至于你能(逻辑地)希望你的决定被变成法则(law);也就是说,以一种你能毫无冲突地认为在相似的情境中其他所有人也应如此行的方式行事。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康德推断出若干条用以指导人类行为的绝对规则,包括他的著名的禁止撒谎的规则。康德争辩道,人们不能逻辑地希望别人做出决定来撒谎,因为其后果将会使真话与撒谎的整个概念分崩离析。康德争辩道,即使可能成为一名杀人犯的人向我们打听他想伤害的人的行踪,我们向他撒谎,也是不对的。我们不能为杀人犯用我们所提供的信息所做的一切负责。确实,如果我们撒谎,我们甚至可能会意外地把杀人犯引向他的受害人,那么我们可能承担责任,因为我们已经有意撒谎了。从康德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为我们的选择负责,我们的选择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们是逻辑地源于责任的绝对原则之中。
康德的伦理学是义务论(deontological)伦理学的一种形式;这一伦理学强调责任并试图描述它的范围以及它与其他伦理概念的关系。在某些方面,这一哲学伦理与当时的宗教(加尔文主义的)伦理相匹配。它把责任提升到高于爱的位置,这一提升当然与加尔文主义/清教的伦理相一致。义务论伦理学(deontological源自于希腊语“deon”,意思为法则)可能与宇宙目的论(teleological)伦理学相对,宇宙目的论伦理学强调所追寻的结果以及我们行动的可能影响。
康德的伦理方法(ethical approaches)有着若干重要影响:它强调人类理性;它提升自律和个人主义的概念;它把伦理学引向抽象的研究,并强调逻辑;它使得(或声称使得)研究绝对原则的起源成为可能;一旦这些原则得以确立(例如,“不要偷盗”),伦理主体绝对不必从某一行为的直接后果进行争辩,因为在判断这一行为正确与否时,这些后果是不相关的;它导致了对于正确(right)(伦理学的程序方面)而不是善(good)(伦理行为的情境或所追求的结果)的强调。在下一章,我们将会看到,康德主义也为20世纪某些最著名的社会理论提供了部分基础。
康德主义的绝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基督教伦理学相一致的,但它的方法却并非如此。在康德看来,主体是通过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适当应用而不是对上帝法则的盲目服从而得到判断的。人类通过运用理性而成为自己法则的立法者。康德这一意思并非是后来某些哲学家理解的意思。按照康德的观点,因为人类理性是上帝的恩赐,所以理性的适当运用应该产生为上帝所接受的原则。我们并不古怪地进行立法。如果我们正确地运用理性,我们都能够达到相同的地方。的确,女性主义对于启蒙时期伦理学中的认识论和道德个体的一种抱怨是,它们并不是个体,而是来自于欧洲中产阶级男性经历之中的抽象物(abstractions)。(www.xing528.com)
康德主义不仅把伦理学与教会权威割裂开来(尽管没有把对上帝或基督教的信仰分开),而且弱化(deemphasized)了传统。一向被社群视为的善现在必须进行一种严格的逻辑检验。美德的典范不再为他人设立标准,尽管他们可能受人羡慕,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康德的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做出他/她自己的伦理决定,为了具有道德的价值,伦理决定必须从责任感中被打造而出;也就是说,一个伦理主体必须选择做正确的事,因为它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他/她出于服从权威、倾向或爱而被引导着去做这件事。
对于康德的批评非常多。许多当代哲学家对普遍性标准(universalizability criteria)提出了挑战,这一普遍性标准是康德主义的核心,它甚至一直被某些人称为道德靶心。有些哲学家从内容层面对康德的普遍性主张提出了挑战。他们反对说,绝对原则不可能源自绝对命令——实际上,在理论家试图去研究绝对原则的纯粹起源(pure derivations),善的图景(visions of the good)被走私进来(smuggled in)。还有哲学家从方法层面对普遍性提出了挑战。这些思想家坚持认为,即使是实践理性的形式也不是普遍的,而是与传统相连的。[9]
许多人反对责任伦理学的冷酷(grimness)和清教徒式的口吻。我们中间的大多数人更愿意成为源于爱、关心或倾向的行为而不是责任的行为的接受者。认识到这一点,康德主义者已经收缩了道德领域。那些出自于爱的事情经常不被认为是道德的事务,大量的作品关注道德和其他的价值相分离的问题。因为对责任的要求非常严格,所以责任应用的领域已被以另一种方式削弱:康德主义者极大地强调了消极的责任,而不是积极的责任。作为伦理的主体,我们受到限制,不去做那些将干涉其他自由主体的事情,但我们也不被经常地要求去履行积极的行为,以帮助或促进别人的成长。这些行为是“额外的”(supererogatory)或处于责任的要求之上和之外的。用康德的话来说,它们是“不完美的”、而非“完美的”责任。
我们将在下一章回到康德主义的传统,在下一章我们将思考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把正义论的某些思想应用于教育问题中。在最后论述女性主义一章,我们也将重访康德的伦理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