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权与分权
一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其下属地方政府和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措施都必须以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指示为准。西方在教育上实行集权制的突出代表是法国,法国从“教育事业是国家的事业”这样一个观念出发,建立了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教育事业。其权力范围非常大,包括确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目标,确定考试的时间和考试的内容,还负责管理公立学校的教职员以及确定教育经费等。所以法国的教育集权制是非常典型的,整个法国的教育质量也是比较高的。
二是所谓的地方分权制。在教育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下级机关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有较大的独立权力,中央对其权限内的事项较少干涉。在国际范围内实行教育分权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特别强调各个州独立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强调地方自治办教育的思想,把办教育的权限和责任留给州和地方学区,以及州所规定的其他机关。这个传统从美国独立时就开始了,美国的《宪法》规定,凡是《宪法》中没有规定权力集中在中央的事务就一律留给地方自主处理。美国的中央教育机构,即美国联邦教育部,没有太多实权,它对很多教育事项起思想上的指导作用并提供资助,但它的职能是服务性的,而不是决策性的。
两相比较,集权制有利于教育政策的统一,有利于统筹全局,有利于由一个中心管理机构来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便于调节各个地方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统一兴办教育的标准,保持全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我们可以举近年来国际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向来说明。从20世纪90年代起,世界各国都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努力,西方诸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些发达国家,都在探寻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途径,掀起了改进学校的运动。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反反复复的研究,包括民间的研究和政府的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凡是教育质量比较高的国家,都存在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也就是说,在管理教育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注意制定课程方面的统一要求,注意关于学业成就方面的统一考试,由此推动全国范围内基础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升。而一些过于分权、没有统一标准、管理上缺乏统一要求的国家,各个地方的教育质量是参差不齐的。所以欧洲的经验、美国的经验都指明在教育管理上适度的集中,可以保证教育质量水平不断地向一个更高水平发展。但是教育行政上的集权容易使教育行政缺乏灵活性,过于统一而难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不能适应各个地方的实际,也常常束缚下级机关办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校长负责制
以上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宏观的关系,下面具体说说学校的管理层。(www.xing528.com)
美国和英国都实行所谓的校长负责制。美国的校长负责制,是学区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区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它的执行机构——教育局直接领导学校,校长对教育局长负责,学校内设有副校长或校长助理,管理各个方面的事务。英国和美国的校长负责制存在着共同之处,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共同之处是比较重视分权管理,决策机构中体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机制,就是多方力量参与,共同对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不同之处在于,英国的董事会设在学校之内,美国的教育委员会设在学校之外,设在学校之外的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得美国校长的管理权力比英国的校长可能更大一些。
不同的制度会对课程的设置和管理产生不同的效果。课程管理如果采用地方分权制而不是中央集权制,课程制定的权力不在中央政府,有的国家课程制定的权力在地方政府,有的则给予大学。实行地方分权管理的国家可以没有统一的课程大纲或课程标准,学校在课程科目或教材选择上的权力都大于集中制国家,实行这种教育管理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德国等。
但实行教育管理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并不等于中央政府在办学的基本标准、办学的质量方面撒手不管。例如,英国是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教育质量比较高,中央政府在课程质量监管方面比较到位,很好地处理了课程的分权和质量监管的适度集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英国,课程标准各个地方去做,中央政府虽没有统一的课程标准,但是英国有一个所谓的“十一年”的考试,这种考试是确定的,有一个考试标准。所以在课程的设置上,各个地方就要贴近这个标准,而且教材的编写者、出版商所出的教科书也都要贴近这个标准。如果谁不贴近这个标准,它出版的教材、课本就不会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英国的教育质量在西方国家还是比较高的。
(三)美国高校的董事会与欧洲高校的教授治校
最后谈一下西方高等教育的常见组织形式,虽然我国的国际学校指的是中小学,但也许高等教育中的某些做法能给人以启迪和灵感。
董事会制度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实权制,是美国最具特色的高等教育治理制度,也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高等教育治理制度。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美国高校董事会一般被称为校外人士董事会。纵观历史,世界上只有加拿大和美国的高校是通过董事会这种特有形式由“外部人士”管理的,这与欧洲大学的教授治校模式刚好相反。这是因为欧洲是先有学者行会,后有大学,自然形成教授治校的格局,而在美国建国之初,是先有大学后有学者群体。在中国,这两种模式肯定都不能照搬,但至少体现了校外社会人士和校内人士必然存在的博弈。正所谓站的立场不同,说的话自然也不同,持不同立场的人希望将所着手的事务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引导。可以肯定的是,一方的力量过强,肯定会对相反阵营造成“碾压”,在办学上对很多事情的处理就会失之偏颇,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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