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水利部政务内网的IP地址采用私有B类IP地址段172.16.0.0/12。
第十一条 水利部政务内网使用的私有B类地址段划分成若干子网地址段,用于各级网络和网络互联。其中较小的IP地址段用于各级网络,较大的IP地址段用于网络互联。
第十二条 网络互联的两个单位,如果是上下级关系,互联网段较小的地址分配给上级单位,较大的地址分配给下级单位;否则,互联网段较小的地址分配给网络地址较小的单位,较大的地址分配给网络地址较大的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局域网内,服务器IP地址段在低地址端,从最小可编地址开始依次顺序分配使用;网络设备IP地址段在高地址端,从最大可编地址开始逆序分配使用;客户机IP地址段居中,顺序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采用可变长子网掩码。(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采用子网分割技术进行分配,将“172.16.0.0/12”划分为若干个子网,每个一级网络预分配一个子网地址空间。预分配结果见本文件附录表C。当预分配地址空间不足时,可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另行申请。
第十六条 二级网络IP地址由所在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从其分配的IP地址空间中,采用子网分割技术进行分配,并定期(每年6月和12月)将分配结果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一级网络之间互联信道为非交换电路时,预分配172.31.254.0/24和172.31.253.0/24网络地址段为互联网络地址。预分配结果见本文件附录表D。当预分配地址不足时,可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另行申请。二级网络互联地址由所在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自行分配,并定期(每年6月和12月)将分配结果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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