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原来的评价者、被评价者以及评价信息的使用者都可以实施再评价。但应当指出,由于上述人员存在着能力与利益上的差异,不同的再评价实施者所作出判断的准确性、客观性以及精致程度会各不相同。
一、由原评价者实施再评价
客观地说,由原评价者实施再评价是利弊并存的。原评价者的优势在于熟悉和了解评价的背景、评价的开发及发展过程,能直接进入再评价,而局外再评价者一般都需要相当的准备时间。但原评价者实施再评价的最大缺点是缺乏充分的客观性及必要的旁证。原评价者难免存在个人认知偏差、思维定势,也大多带有“敝帚自珍”的感情色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在再评价中出现主观的倾向,从而降低了再评价的可信程度。
一般说来,公众不太认可仅由原评价者实施的再评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原评价者至少应当请一些友好而坦率的同事进行再评价,以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如果由于时间和经费的限制,连这点也做不到,那么,原评价者只能通过对照评价的专业标准,来审核自己所进行评价的质量,对可能出现的主观偏差进行适当的制约。
总体来说,由原评价者实施再评价,对于提高自我监控意识和能力,改进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为了增强再评价的可信性,应当邀请局外再评价者实施再评价。
二、由被评价者、评价资助者或评价报告接受者实施再评价
被评价者是评价工作不可缺少的一方,他们参与评价的许多重要过程,对评价有亲身的体验,对评价的优缺点有自己的独特看法,也可以成为再评价的实施者。但由于评价对被评价者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获得不同评价结论的被评价者对评价的看法差异极大。强烈的个人情绪和感情色彩会严重影响到再评价的客观性。此外,由于被评价者缺乏必要的评价理论与技术,他们所进行的再评价也往往显得不太科学。(https://www.xing528.com)
评价资助者、评价报告接受者虽然角色不同,但都十分关注评价质量,也可以进行再评价。但两者的主要不足是缺乏必要的评价理论与技术。为了更好地把握评价的专业标准,最好聘请一位技术专家来澄清专业性较强的评价标准。
总体来说,被评价者、评价资助者或评价报告接受者都可以为再评价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但由他们独立进行再评价并不十分妥当。
三、由外部专业评价者实施再评价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外部专业评价者实施再评价是一种最佳的安排。布林克霍夫等人认为:与内部再评价者相比,公众通常更信任外部再评价者,因为他们与评价本身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能保证再评价的公正和客观。专业评价者具有坚实的评价理论和技术功底,丰富的评价实践经验,能就评价的关键问题和环节提出中肯的判断意见,再评价的效率较高,科学性较强。此外,采用由专长不同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实施再评价,其效果会更佳。当然,与此同时,再评价所花费的资源也更多。
综上所述,选择再评价实施者,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根据再评价的具体要求,选择最适当的实施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用不同背景的再评价实施者,有利于收集到多种信息,使再评价更加科学、公正,促进评价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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