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水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GB/T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及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1.《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及限值,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质量评价等内容,适用于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管理。
该标准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值除外),分为五类:
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GB 5749—2006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该标准将地下水质量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两类,其中常规指标39种,非常规指标54种,指标共计93种。所指定的限值充分考虑了人体健康基准和风险,该标准可作为我国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106项指标和30项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构成,其中106项为强制实施指标,由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构成,规定了10余种重金属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包括两大部分内容:法定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www.xing528.com)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于2002年12月24日实施,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其中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2007)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该标准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于200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中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该标准所规定的浓度限值,则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表7-32 我国水体环境中重金属标准限值
注:①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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