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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重金属污染土壤固化评估标准

时间:2023-10-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各水体环境标准中重金属含量限值美国是以国家层面制定水质基准,再以该基准指导各州各自制定水质标准。该基准中涵盖了约八种重金属指标,数值上较为严格。该标准涵盖了大部分的重金属因子。欧盟水体标准体系包括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标准明确了有害物质的种类和相应的允许极限值,其中规定了部分重金属总量的排放标准。

建设用地重金属污染土壤固化评估标准

(一)美国各水体环境标准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美国是以国家层面制定水质基准,再以该基准指导各州各自制定水质标准。美国的《清洁水法》中要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制定水质基准,并要求各州和部落在制定水质标准过程中采用或修正水质基准。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发布了一系列水质基准,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基准体系,并对世界各国水质基准及标准制定、修订有着深远影响(表7-28)。

表7-28 美国水体环境中重金属标准限值 单位:mg/L

续表

1.美国《国家推荐水质基准》(2015)

美国1968年发布了《国家推荐水质基准》。1980年后随着基准研制方法学的突破,1986年基准修订出现质的飞跃,基准开始设立“水生生物基准”和“人体健康基准”两套指标体系,1986年基准印刷版即为“金皮书”。2000年发布了《健康水质基准方法学》,极大地推动了水质基准的制定、修订。以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根据饮用水+摄入水生生物、摄入水生生物两个途径来分别进行暴露评价,并选择基于10-6的致癌风险水平制定了人体健康水质基准。该基准中涵盖了约八种重金属指标,数值上较为严格。

2.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12)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12)将指标分为两大类:一级饮用水规程,为强制实施标准,共有97项指标;二级饮用水规程,为非强制性标准,共15项。同时,强制实施指标的标准值分为两类,即最大污染物浓度值(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值(MCLG)。其中MCL为强制实施标准,MCLG为非强制公共健康目标。涵盖了十余项饮用水中重金属的标准限值,制定上遵循了健康风险评价的理论基础,根据饮用水暴露途径进行暴露评价,并设定致癌风险水平为10-4

3.美国环保署区域筛选值(2018年5月)

美国环保署于1996年推出了区域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该标准是基于人体健康风险制定的,不考虑生态风险,主要用于超级基金(super fund)场地污染风险的初筛和初步修复目标值而制定的。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5月,地下水的筛选值包括居民饮用水、保护地下水两个方面,并按照不同暴露途径等致癌和非致癌风险分别单独列出。该标准涵盖了大部分的重金属因子。

4.美国马里兰州地下水标准(2008)

State of Maryland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Cleanup Standards for Soil and Groundwater(2008)是美国马里兰州环保署在2008年发布的,将土壤标准分为三类,分别是非居住用地清洁标准、居住用地清洁标准和保护地下水标准。地下水清洁标准未做区分,只选用了一套值。

5.美国艾奥瓦州地下水标准(2015)

美国艾奥瓦州自然资源部(DNR)按照EPA的《清洁水法案》制定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物标准,该标准分为全州土壤标准、全州受保护地下水标准和全州未受保护地下水标准。

(二)欧盟各水体环境标准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自1975年发布第一条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第75/1440/EEC号指令以来,到目前为止,共发布了约20条有关水环境标准的指令。欧盟水体标准体系包括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其中,质量标准中又下分饮用水水质标准、游泳水水质标准、饮用水源地地表水水质标准等;排放标准下分危险物质排放标准、地下水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标准等。

1.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

欧盟于2015年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附录Ⅱ和附录Ⅲ进行修订,并要求自2017年10月27日起,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该指令主要有微生物指标、化学物质指标和指示指标三类,共48项,其中规定了饮用水中部分重金属的指导值。(www.xing528.com)

2.荷兰土壤修复公告

荷兰Dutch Soil Remediation Circular是荷兰政府在2009年发布的,是对2006年发布的关于土壤和地下中的修复目标限值的调整、补充和完善。该标准制定了两种地下水目标值,即目标值(target value)和干预值(intervention value)。低于目标值意味着对生态系统的风险可以忽略;干预I值(DIV)指地下水质量功能存在较严重下降的环境质量水平。该标准于2013年发布了最新的修订版,其中规定了地下水中大部分重金属的限值。

表7-29 欧盟及荷兰水体环境中重金属标准限值 单位:mg/L

续表

(三)日本各水体环境标准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日本水环境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水质保护体系较为完备。水质环境标准分为保护人们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的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包括健康项目27项和生活环境项目17项;饮用水水质标准正不断进行完善。

(1)《日本饮用水基准(2015年)》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并颁发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制定的,最新的版本于2015年4月正式实施,由三部分构成,法定项目、水质目标管理项目和要检讨项目。其中重金属指标与我国的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类似。

(2)《日本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2009年)》制定于1997年,经过几次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覆盖28个监测项目的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日本所有地下水。另外还包括“必要监视项目”,目前有24个项目。

(3)《日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9年)》。项目分为健康项目和生活环境项目。健康项目属于国家严格控制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监测项目,不得出现超标情况,以保护人类健康,其中包括多种重金属标准限值;生活环境项目以保护生活环境为主,标准限值以河流和湖泊来划分,其中包括总锌项目标准限值等。

(4)统一排水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实施中不分行业,实行统一的标准值。标准明确了有害物质的种类和相应的允许极限值,其中规定了部分重金属总量的排放标准。

表7-30 日本水体环境中重金属标准限值 单位:mg/L

(四)其他世界组织水体环境标准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饮用水准则》(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83年将《国际饮用水标准(1971年)》和《欧洲饮用水标准(1970年)》修订、合并而成。2011年发布第四版,指标项目共192项,包含了10项左右常规重金属的准则值。该标准是根据每日可耐受摄入量(TDI)来推导准则值,体现了污染物浓度和健康风险的关系。

表7-31 WHO《饮用水准则》重金属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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