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应急主体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四类突发事件以外,我们的个人生活中也充满了对各种“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对个人而言,此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频率可能更高于“突发事件”。尽管个人的意外伤害事件在整个社会中不过是个小事件,但当一种“意外伤害事件”成为社会共性问题时,发生的比例将达到惊人的大数,就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灾难,将会发展成为社会风险问题。
通过对应急主体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四类突发事件以外,我们的个人生活中也充满了对各种“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意外伤害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意外,是主观意识之外出现的;另一个就是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常用于保险业定义,一般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校园暴力、溺水以及最常见的意外跌落伤害等。对个人而言,此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频率可能更高于“突发事件”。这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的风险,也可能是一种“人为”的因主观认知而造成的风险。
尽管个人的意外伤害事件在整个社会中不过是个小事件,但当一种“意外伤害事件”成为社会共性问题时,发生的比例将达到惊人的大数,就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灾难,将会发展成为社会风险问题。因而,即使是个人生活中的小事件,但只要有可能对个人造成伤害,就是一种风险(risk),是人们需要应急的对象。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风险社会》(RiskSociety)一书中认为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风险就得以存在。风险强调的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一种正处于酝酿过程之中有可能产生危害的征兆,虽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一旦对人造成伤害即是一种灾难,因而,损失性才是风险更为根本的属性。[7]风险的概念表明,人们在对世界的认识中,通过主动地、有意识地探索,使自己的决定对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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