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本文选自《韩非子》第七篇《二柄》,题目为编者所加。“刑名”是法家学派非常看重,并经常运用的术语。“刑”通“形”,指事物本身;“名”,指名称。韩非子认为事物的名称和事物本身一定要相符合。
【原文】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①,言异事也②。为人臣者陈而言③,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④。功当其事⑤,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⑥,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无大功⑦,故罚。(选自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卷第二《二柄》)
【注释】
①刑,同“形”,据王先慎说。②异,当为“与”,据顾广圻说。③而,当为“其”,据顾广圻说。④责,责求。⑤当,符合。⑥说,同“悦”,喜欢。⑦也,当为“之”;无,当为“有”;大,当删除。据陈奇猷说。
【品读】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是“帝王之学”,最理想的读者应该是国君。因为国君处在国家统治权力金字塔的顶尖,拥有权势、地位,这是大臣和普通民众所不具备的条件。如果国君在这一基础上再适当地以“法”“术”作为统治手段,那么国家的长治久安便可以顺利实现。但是,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臣子们作奸犯科的行为自然在所难免。于是,对于君主来说,毫不手软地打击不法行为则是势在必行。(www.xing528.com)
《韩非子》书影
君主要想禁止奸邪,就需要去审核刑名。刑,通“形”,原本指事物的本身;名,原本指事物的名称。韩非子所言的“刑名”,具体是指言论和职事。他认为君主应根据臣下发表的言论授予相应的职事,然后再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来责求功效。如果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言论,就赏;如果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言论,就罚。对众多臣子来说,言大功小的情形要受罚,这不是因为功效小,而是因为臣子行为的实际功效不符合其言论。这一点我们容易理解。但紧接着韩非子却说:“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也就是说,他认为言小功大的情形也得受罚!这可是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呀!这不是打击臣下爱国如家,发挥主人翁精神的积极性吗?没错,韩非子没有写错,我们也没有看错。韩非子主张对言小功大的臣子也要惩罚,这不是不赞赏大功,而是考虑到实际行动的功效与言论如果不相符合,其危害性甚至超过了建立功勋本身,所以必须要受到惩罚。如果大家还是不能接受韩非子主张对言小功大者予以惩罚的说法,那好,让史实来说话。
据《韩非子·二柄》记载,有一次韩昭侯喝醉酒睡着了,掌帽官怕他受凉,就给他身上盖了衣服。韩昭侯睡醒后很高兴,问近侍是谁替他盖了衣服。近侍回答说是负责管理帽子的官员。于是,昭侯同时处罚了掌衣官和掌帽官。他处罚掌衣官,是认为掌衣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他处罚掌帽官,是认为掌帽官去盖衣服完全是越权行为。韩昭侯不是不怕寒冷,而是认为越权的危害超过了遭受寒冷。因此,韩非子认为英明的君主驾驭臣下时,臣下不能越权去立功,不能讲不符合其职事的话,如果言行不一就该治罪,越职做事就该处死。只要解决了越权办事和言行不一的问题,臣子们就不可能再结党营私,也就不会作奸犯科,威胁到君主的地位了。
韩非子不愧为战国时代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他看问题,并不是停留在事物表面,机械地拘泥于有功和无功,而是能够透过表层,敏锐地发现官吏越职行事的严重性。如果不从根本上杜绝官吏越职现象,那么奸臣欺上瞒下、窃柄弄权的行为便不可避免,这必然会导致国家政治生活的严重混乱。而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做到“功当其事”与“事当其言”。于是,所有的问题最后都归结于“刑名”,即言论与职事的关系。本文开篇就谈“刑名”,就因为它是治国乐章中最不引人注意却又最为根本的音符,而韩非子从一开始就从理论层面巧妙地堵死了实践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危机。至此,目光如炬的韩非子,其思维的犀利、论证的严密,及其在治国理念中的远见卓识,便一齐跃然纸上。
【扩展阅读】
法家所说的“刑名”,很像名家所说的“名实”。名称与实物的关系,在中华文化的早期就已引起先民的注意。关于这一问题,诸子百家中的名家做出过重要贡献。名家学派特别强调对于“名”,即词和概念的分析,以及逻辑推理论证。名家的代表人物公孙龙较为集中地讨论了“名”与“实”之间的关系。
公孙龙主张“名”“实”相符,法家也主张刑名相符。这一点和公孙龙的主张是比较相似的,但是韩非子却看不上名家始终停留在理论争鸣层面的诡辩。他说:“倪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乘白马而过关,则顾白马之赋。故籍之虚辞则能胜一国,考实按形不能谩于一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宋国的倪说是名家学派的学者,擅长辩说,他以“白马非马”的命题说服了齐国稷下学宫中与他辩论的学者,但是当他骑着白马过关口的时候,守关的官吏并没有因为其骑的是白马而免除马税。可见,在世人眼中,白马仍然是马。
因此,韩非子认为“白马非马”的说法完全是荒谬的,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凭借虚浮言辞,即使在辩论中可以说服全国人,但考察实际情形,却连一个人也欺骗不了。与名家的诡辩不同,“刑名”之说在韩非子手中,已经超越了一种理论探讨,成为一种能够论证法家治国理论的合理性,并能实际用于“法术”治国实践的有力武器。与名家相比,这无疑是法家在这一问题上实现超越的地方。因而法家在中国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影响,也要远远大于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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