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术的竞赛性质
武术套路竞赛一般分为个人赛、团体赛、个人及团体赛。另外,按年龄可分为成年赛、少年赛和儿童赛;按性别可分为男子赛和女子赛;按比赛成绩可分为甲级赛和乙级赛。竞赛性质由竞赛规程确定。
(二)武术的竞赛项目
(1)流传有序的各武术拳种流派的传统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2)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其他武术套路,包括各种规定套路的拳术、器械和功法项目。
(三)国内武术套路竞赛类型
分为自选(或规定)项目、其他项目。按拳种内容分为各单练拳术和器械的个人项目比赛、对练项目比赛、集体项目比赛、综合项目比赛。
(1)自选(或规定)项目包括长拳、太极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等。
(2)其他项目:
①其他拳术:指除规则规定的自选拳术内容以外的拳术,共分为4 类,即形意、八卦、八极类;通臂、劈挂、翻子类;地躺、象形类;查、花、炮、红、华、少林类。
②其他器械:指除规则规定的自选器械内容以外的器械项目,共分为3 类,即单器械、双器械、软器械。
(3)对练项目包括徒手对练、器械对练、徒手与器械对练。集体项目包括徒手、器械等。
(4)集体表演项目以武术动作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集体武术综艺表演项目。
(四)名次评定
(1)个人项目、对练项目和集体项目名次: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2)个人全能名次:根据规程规定,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高者为全能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3)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个人项目、对练项目和集体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
①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②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③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④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2)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名次并列。
(3)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名次并列。
(六)等级奖项的评定
个人项目、对练项目、集体项目分别设一、二、三等奖。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各项最后得分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七)集体表演项目也可设置其他特别奖项
集体表演项目设置的特别奖项由竞赛规程规定。
(八)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1)个人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为50秒至2分钟(太极拳、太极剑和功法项目除外),运动员演练至1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2)太极项目:①太极拳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为4~6分钟,运动员演练至4分钟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②太极剑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为3~4分钟,运动员演练至3分钟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3)功法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为2~4分钟,运动员演练至2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4)集体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5)集体武术综艺表演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
(6)运动员比赛时完成套路的时间以裁判组的秒表所计的时间为依据。运动员比赛时裁判组用2块秒表计时。当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裁判组的2块秒表所计时间又不相同时,以较接近规定时间的1块秒表所计时间为准。
(7)根据竞赛性质和竞赛内容的不同,可在规程中对完成套路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
(九)集体项目人数的规定
集体项目不少于6人,集体表演项目人数不限或按照竞赛规程规定。
(十)配乐
(1)配乐项目按规程规定执行。
(3)动作开始的前奏曲和动作结束后的音乐尾声,须控制在15秒以内;音乐须使用光盘或MP3 播放器录制,比赛音乐须独立录制和备份。
(4)各代表队须在配乐项目比赛前第一次检录时,将本队音乐光盘或MP3 播放器进行检录,交至放音员处,并配合放音员完成本队比赛音乐播放。
(十一)未完成套路规定
运动员未完成比赛套路不予评分。
(十二)重做
运动员因主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可以申请重做一次。重做项目可安排在该类项目最后一名上场,若出现最后一名选手重做,则允许休息5分钟后上场。
(十三)服装
(1)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武术裁判服装。(www.xing528.com)
(2)运动员可穿具有运动特色、项目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适合武术运动的比赛服装和武术鞋。
(3)规程可根据竞赛性质、内容,统一规定运动员的比赛服装。
(十四)竞赛场地
(1)个人项目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域。
(2)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域。
(3)竞赛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8米;两个场地之间的距离在4米以上;场地灯光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4)竞赛场地应有明显场地编号标志;场地周围应设置仲裁录像和电子示分屏的位置;场地一侧设置裁判席。所有设置均应保持与场地边线2米以上距离。
(5)裁判席右侧后方运动员临场处,应设置2~4名运动员临场席。
(十五)比赛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术器械或由规程规定的器械。
(十六)其他比赛设备
根据竞赛规模大小和需要配备摄像机、放像机、电视机和音响设备。
(十七)评分方法与标准
(1)各项目比赛的满分为10分。
(2)评分方法: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技术演练发挥的水平,与“等级评分总体要求”的相符程度,按照评分的等级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3)应得分数的确定: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4)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之前,裁判长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0.05分。如需调整更大幅度方可纠正明显不合理现象时,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调整分数范围扩大为0.05~0.1分。
(5)最后得分的确定: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或加上“裁判长的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十八)评分标准
(1)技术演练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分为3 档9级,其中8.50~10.00分为优秀;7.00~8.49分为良好;5.00~6.99分为尚可。
(2)等级评分总体要求:
①动作规范,方法正确,风格突出。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拳种及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技法。
②劲力顺达,力点准确,动作协调。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及器械应表现出该项目的劲力、方法特点,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要求身械协调。
③节奏恰当,精神贯注,技术熟练。应表现出该项目的节奏特点。
④结构严密,编排合理,内容充实。整套动作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具有传统性。
⑤武术功法项目应动作规范,松静自然;圆活连贯,呼吸顺畅;意念集中,风格突出;速度适宜,神态自然;意念集中,演练神韵与项目特点融合。
⑥对练项目应内容充实,结构紧凑,动作逼真,风格突出,配合严密,攻防合理。
⑦集体项目应队形整齐,应以该项目的技术为主要内容,突出该项目的风格、特点,配合默契,动作整齐划一,结构恰当,布局匀称,并富于一定的图案变化。
⑧配乐项目应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音乐的风格应和该演练项目的技术风格相一致,或动作结束时音乐突然中断,缺乏完整性。
(3)裁判员执行的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①遗忘:扣0.1分。
②出界:扣0.1分。
③失去平衡:晃动、移动、跳动扣0.1分。
④器械、服装影响动作:扣0.1分。
⑤器械变形:扣0.1分。
⑥附加支撑:扣0.2分。
⑦器械折断:扣0.3分。
⑧器械掉地:扣0.3分。
⑨倒地:扣0.3分。
⑩对练项目:击打动作落空,扣0.1分;误中对方,扣0.2分;误伤对方,扣0.3分。
以上错误每出现一次,扣一次;在一个动作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其他错误,应累积扣分。
(4)裁判长执行的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①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的规定:
a.运动员完成套路时间,凡不足规定时间或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以内(含5秒),扣0.1分;不足规定时间或超出规定时间超过5秒,在10秒以内(含10秒),扣0.2分;不足规定时间或超出规定时间达10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b.运动员超过规定时间扣分已达0.3分时,裁判长应请运动员立即收势停止比赛。此种情况应视为运动员完成套路。
②运动员在规定套路比赛中每漏做或多做一个完整动作,扣0.1分。
③运动员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套路,经裁判长同意可重做一次。运动员重做后,裁判长在其应得分的基础上,扣1分。运动员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套路,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④集体项目比赛的人数,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每少1人,扣0.5分。
⑤配乐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者,扣0.1分。
⑥传统拳种各流派项目在演练中出现竞技项目《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中所规定的B级及B级以上的难度动作,每出现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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