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二部分第14条指出: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这给我国长期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的课程政策体系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进行课程权力的再分配,从中央集中管理的课程体制过渡到中央—地方—学校分散管理的课程体制。本文试图为这一过渡提供一些建设性的设想,以引起我国课程同仁对这一极为重要的问题给予更多的关心。
一、任何国家的课程政策改革都是在国家课程与学校课程之间寻找适合自己本国国情的立足点。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改革的方向与英、美等国正好相反,是从原先单一的国家课程模式走向国家、地方、学校三级管理体制的课程模式。
国家课程往往由专家(更多的是学科专家)来决策,采用研制—开发—推广的课程开发模式,实施“中央—外围”即“自上而下”的政策,以确保一个国家所实施的课程能够达到统一、共同的质量,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正统性,通常以“必修课”的形式出现。而学校课程(严格地说,应该是“校本课程”)通常是由校长、教师来决策,采用实践—评估—开发的课程开发模式,实施“问题解决”即“自下而上”的政策,以满足各社区、学校、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因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参与性,通常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这两类课程各有利弊。在目前的形势下,恐怕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绝对的国家课程,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绝对的学校(校本)课程。每一个国家的课程政策改革,总是不断地尝试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国的教育传统和国情,在这两极端之间寻找或调整更合适的立足点。我国自从建国以来,由于当时的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教育普及难度很大,学校教育质量尚存问题。为了确保我国基础教育的共同质量,同时也便于管理与评价,借用原苏联三、四十年代中央集权的课程政策模式。采用这种“自上而下”的课程政策,有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目前我国的教师数量基本满足,教师质量正在不断提高,许多发达地区教师的学历基本达标,许多示范性学校的教育质量已有一定的保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一轮课程改革把课程的决策权力部分下放给地方(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与示范性学校尝试,以及在课程计划中明确地提出“三大板块”(即必修课、选修课和活动课),使得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和示范性学校在课程开发的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有了这样的实践基础,我国基础教育的课程宜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政策,把课程权力从中央一级逐步地、部分地下放到地方和学校,让真正发生教育的地方——课堂与学校拥有课程的部分权力,让一部分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参与部分课程的开发任务。在确保国家教育共同质量的基本前提下,给予不同地方和学校不同的专业自主权,积极调动各个社区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好地实现我们党的教育方针。
二、学校中实施的课程既应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又应尽可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差异性,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地方和学校的差异性。因此,学校中实施的课程应该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基础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新体系。
国家课程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它是专门为培养未来的国家公民而设计,并依据这些公民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课程,即根据不同阶段教育的性质与基本任务,制订各个学科或领域的课程标准或教科书。它是一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的主体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
地方课程是在国家规定的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内,是由省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依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发展需要而开发的,并在国家规定的课时范围内实施教学。
校本课程是在具体实施上述两类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校本课程开发主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或地方的课程计划、学校教育哲学、学生需要评估以及学校的课程资源。它强调以学校为基地(本位),并与外部力量合作,充分地利用学校内外的课程资源。因此,它是国家课程计划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有利于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要,也有利于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
有必要说明一下,就理论理,校本课程与学校课程是有区别的,学校课程指代不明,容易引起误解。学校课程单是字面上就难以体现“以学校为本(school—based)”的理念,很容易被人误解为学校凭自己的经验自编教材,因此难以区别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权力的差异;而校本课程集中体现“以学校为本”的理念,主要强调课程的开放性、民主性、参与性,强调交流与合作。另外,按汉语习惯,“学校课程”很容易与“学校中的课程”相混淆,“学校中的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再者,台湾、香港都已接受了“学校本位(校本)课程”一词,因此采用“校本课程”也有利于汉语文献的交流。
三、国家、地方、学校三级各自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中所承担的角色与职责。
基于上述的思考,下面拟就国家、地方、学校三级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提出几点设想。国家教育部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定我国基础教育各个阶段的课程计划。包括统一规定国家课程在各个教育阶段中的中观课程结构,如学习领域或科目数、总课时、周课时以及课时分配结构,严格控制学生的活动时间量与基本学业负担。
·颁布国家课程中各学科或学习领域(尤其是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确保学生统一的、最低的学业要求,以培养学生共同的、全面的素质。
·组织编写上述这些学科或学习领域的教科书或教材编写指南。
·制订国家课程实施过程的指导性意见,尽可能减少理想课程与现实课程的误差。
·制订国家课程评价的指导性意见,确保国家课程目标的实现。
·制订三级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制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指南,在《课程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www.xing528.com)
·制订教科书或教材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定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中小学教材巡展制度。
·制订新课程推进的政策并组织推进。
地方教育部门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地方课程开发与管理指南》,组织专家或与专家合作开发地方课程(包括课程标准与教材),并制订学校实施地方课程的指导性意见。
·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评估当地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状况,以确保我国基础教育基本质量的落实。
·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与义务指导学校制定实施《课程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具体指导学校开发校本课程。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有权审查学校在校本课程中使用的自编教材,并有责任和义务定期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公布经过审查的这类教材。
学校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从当地社区、学校的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校本)课程开发与管理指南》,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与校外有关专家合作,开发适合自己本校实际情况的校本课程,提供给不同需求的学生选择。《校本课程实施方案》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校本课程中自编的教材,必须经省一级的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才能使用。
·学校有权选择经过国家一级审定或省一级审查通过了的教材。学校选用教材尽可能要有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学校应反映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应建立校本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以保证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目标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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