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1 开发区
开发区保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等法规、措施,以确保供水安全为前提,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
(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包括现状年及规划年内正常使用的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部分水源地开采潜力已达极限。水源地的实际开采量已达到或基本达到设计开采量。如石嘴山市第四水源地,开采层位为单一潜水含水层,设计取水量为365万t/a,2012年的实际取水量已达到360万t/a,供水能力较低。
②水质不达标。受水文地质条件、地层结构、地形地貌、人为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较多。
③常规监测频次不一。区内大部分水源地都开展了常规监测,但少数集中式供水水源区监测频次较低。除备用水源地——彭堡水源地外,吴忠市金积水源地、盐池县骆驼井水源地、同心小洪沟水源地和中宁县康滩黄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频次低,仅为1次/a。
④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划分水源地保护区目的是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但是目前的现状令人担忧,原划分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被不断的调整缩小,水源地保护工作常常不得不为社会经济发展让步。这严重地削弱了保护区的保护功能。在银川市水源地调查中发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包含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和1个加油站,并且为满足区域发展需求,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逐渐缩小,水源开采井已位于保护区之外;中卫市3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包含1个加油站,二级保护区内包含2个工业企业和1个垃圾填埋场。
⑤污染风险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逐渐增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农业灌溉、化肥施用、生活污水垃圾排放等,污染风险增大。银川市集中供水水源区开采层位承压含水岩组,受区域性降落漏斗影响,会引起潜水越流补给量增加,而潜水水质受人类活动影响,水质差,增大承压水水质恶化的风险。
(2)集中式供水水源区保护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水质达到III类及III类以上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人类饮用地下水水质应全部达到III类水及以上标准;现状优于III类水,应以现状水质为保护目标。对于水质不达标水源地,应严格执行供水预处理制度,降低饮用水安全隐患,同时,可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寻找新水源,确保供水安全。
②地下水年均开采量不可超过可开采量。年均开采量不可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否则可能导致该区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或由过量开采引发危害性环境地质问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③定期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包括对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地下水水质监测和地下水水位监测。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规定,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应每月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需加密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遇异常情况,需加密监测。水位监测应以水源地专用监测井或者开采井停抽后24 h的静水位为监测水位。
④完成地下水水质分析。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规定,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全分析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39项。并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中的分析方法。
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等。
⑥严格履行水源地划分批复和水源地扩建程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的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已有规范和水源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由水源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划定,并报宁夏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同时,对于已有水源地无法满足居民饮水需求时,需严格按照扩建要求,论证后进行水源地扩建。
⑦建立地下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制订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取水,确保使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
2.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区内的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具有数量多、面积小、分布广的特点,目前存在的问题可总结为“两低一高”,即水质监测频次低、水源井保护重视度低和污染风险度高。分散式开发利用区保护工作任务重,需全面排查污染源,从源头控制隐患。分散式开发利用区保护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水质达到III类及III类以上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人类饮用地下水水质应全部达到III类水及以上标准;现状优于III类水,应以现状水质为保护目标。对于水质不达标水源地应预处理后进行供水,确保供水安全。
(2)地下水开采量不超过可开采量。开采量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可能导致该区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或由过量开采引发危害性环境地质问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定期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农村水源地开采层位多为潜水含水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要求,对于常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应每年按照丰、平、枯水期开展水质监测;没有条件的地区,应每年监测一次。对于特定项目,应每3—5年监测一次,检出或者超标的指标,应按照常规项目的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如遇异常情况,需加密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要求,地下水源的监测项目为GB/T14848—93中39项指标。应定期开展细菌总数监测。
(4)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等。
(5)严格履行水源地划分批复和水源地扩建程序。对于已有水源地无法满足居民饮水需求时,需严格按照要求及相关规范,严格履行水源地划分批复和水源地扩建程序。
(6)建立地下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制订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取水,确保使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
(7)大力宣传,树立民众水源地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设立规范的标识标志,加强应急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3.农业灌溉利用区
农业灌溉利用区主要供给区内农田灌溉用水,打造特色农业产业,为农业稳产高产提供保障。该区地下水保护以《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为目标,以不引起生态环境问题、确保农作物产量和食品安全为落脚点。但是,为保证农作物产量,农药化肥施用造成的地下水面源污染严重,控制难度大;节水灌溉推广慢,在中部和南部缺水地区推广较好,但在银川平原和卫宁平原灌溉水丰富地区普及率低;排水设施落后,排水渠道的淤堵增加了土壤盐渍化危害风险。对于农业灌溉利用区,地下水环境保护应做到以下几点。
(1)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的要求,对适宜灌溉区应以现状水质为保护目标,对于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应停止使用该区地下水,以保证农业食品安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和第五十八条“农业灌溉用水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应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开发利用不得当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3)地下水开采量不超过可开采量。施行地下水开采管理机制,杜绝私自打井、随意开采,制定合理可行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以不引起环境地质问题为前提,以地表水地下水合理配置为手段。
(4)定期进行地下水位监测与水质分析。地下水位监测每年枯水期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农业灌溉利用区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www.xing528.com)
(5)严控化肥、农药施用量,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严禁在农业灌溉利用区排放生活、工业废污水;禁止废污水回用灌溉;禁止堆放生活垃圾、禽类垃圾及废弃物等;严禁堆放工业粉煤灰等废料、废渣。
6.2.3.2 保护区
1.生态环境保护区
生态环境保护区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及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地下水变化敏感区域,区内资源丰富,具有多种国家级珍稀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区的保护对调节区域气候、维系生物物种和支撑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队伍小、执法力量弱,区内仍存在乱采、乱挖、乱埋和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乱建的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应落实管理机构责任,设立保护设施、保护警示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偷猎偷采。
(2)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关闭或填封生态保护区内私打井孔,对保护现有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泉域;结合已有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加强森林、草地和湿地的管护和恢复,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严肃查处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提高区域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构建生态走廊,防止人为破坏,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对于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恢复自然生境,禁止滥捕、乱采、乱猎等行为。
(4)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宁夏沙湖、罗山、火石寨、六盘山等较为成熟的旅游景点,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护区管理运营中应树立保护环境、珍惜水资源的意识。规范旅游区及旅游区周边餐馆、旅店管理,禁止私自打井,禁止肆意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文明旅游。
2.环境地质问题易发区
目前,本区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银川市区域性承压水降落漏斗导致的地质环境和承压水污染风险,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下水超采和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潜在的环境地质风险。对于环境地质问题易发区,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调整地下水开采布局。调整银川市承压水降落漏斗及大武口区开采布局,地下水开采量不可超过可开采量;关闭西夏区漏斗中心部分井群;在满足城镇供水需求的前提下,适量开采地下水,遏制地下水降落漏斗的持续扩大。
(2)落实责任,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丰富,矿坑排水改变了地下水天然流场及补、径、排条件,工业区应提高矿坑水的综合利用率,结合地表水资源,做到煤水并重、一水多用;矿坑水排放需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标准,达标排放。同时,应严防开采后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3.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是具有水资源涵养功能区域,包括黄河滨河地区和山区水源涵养地。为保证下游地下水开发利用区的水资源,该区域应做到以下两点。
(1)保护地下水资源。区内严禁私自打井取用地下水,严禁设立工厂、从事农业活动,从源头保护地下水资源。
(2)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于已经利用或计划利用的泉域,应保持泉水出露区一定的喷涌流量,维持较高的地下水水位。
6.2.3.3 保留区
1.不宜开采区
不宜开采区主要是由于地下水开采条件差或水质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使地下水丧失使用功能的区域。对于规划期内不具备开发利用区域,保护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区域供水需求。禁止私自开采饮用水质不宜开采区的地下水,如在高氟水、低碘水和高砷水地区。同时,为保障生活、农业、工业用水需求,政府应结合地表水资源调度,保证地区用水量。
(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量。不宜开采区内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旱作作物种植,发展特色畜牧业;控制高耗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不仅要实现区域水资源保护,而且应提高地区经济发展。
2.储备区
储备区是指具有开发潜力,但目前作为备用资源的区域。储备区地下水保护应遵循以下几点。
(1)保护水资源,禁止开采。储备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利用;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严禁开设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水处理厂、加油站、垃圾填埋场、高尔夫球场等,将地下水污染风险减至最低。
(2)开发利用严把审批程序。规划期内,倘若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开采利用储备区水资源,必须严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程序。
3.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主要包括地下水开采潜力较小区域,为大武口区潜水、承压水的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保护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调整取水方案,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限制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已接近或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为避免因长期持续的地下水超采而引起的环境负效应,必须调整取水方案,开采形式由分散转为统一,采取集中供水原则,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地下水监测。地下水水位监测每月1次,水位监测应以区内专用监测井或者开采井停抽后24 h的静水位为监测水位;地下水水质监测每旬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3)水质分析。限制开采区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每旬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23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严把项目新建、扩建水资源论证。由于当地地下水已几乎没有新的开发潜力,因此对于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履行水资源论证程序,对于地下水需求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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