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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下水环境功能区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面积较小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他功能区合并。

宁夏地下水环境功能区研究成果

3.4.2.1 开发区

1.一级区划分

一级区划分是指地下水补给、赋存和开采条件良好,地下水水质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当前及规划期内(2020年,下同)地下水以开发利用为主且在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不会引发生态与环境恶化现象的区域。由于开发区地下水资源可利用价值高,同时易受人类活动影响,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控,实现开发区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补给条件良好,地下水赋存及开采条件良好;

(2)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2 g/L;

(3)地下水水质能够满足相应用途水质要求;

(4)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规划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问题;

(5)现状或规划期内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规模,具有一定的开采潜力;

(6)规划期内可供给生活饮用或工业、农业生产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供给需求。

2.二级区划分

二级区划分是按地下水开采方式、地下水资源量、开采强度、供水潜力和水质等条件,以不低于现状水质环境为依据,开发区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和农业灌溉利用区3类二级功能区。

(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集中式供水区指是现状或规划期内供给生活饮用或工业生产用水为主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地。水源区划分按照水源地现状保护区进行划分。

a.生活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一般单井出水量不小于500 m3/d,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1 g/L,地下水现状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的III类水的标准值或经治理后水质不低于III类水的标准值,并且在规划期内,可满足水源地服务人口增长和城市发展需求;

b.工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水质符合工业生产的水质要求;

c.规划期内,供水水源地具有一定的开采潜力,并且地下水开发利用不会引起区域性生态与环境问题;

(2)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是指现状或规划期内以分散的方式供给农村生活、小型乡镇工业用水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以及地下水现状水质满足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的区域,一般为分散型或者季节性开采。

(3)农业灌溉利用区。农业灌溉利用区是指现状或规划期内水质较差,高于III类水质标准,不满足饮用水要求,但达到农业灌溉用水标准,可满足灌溉需求;或可针对地下水位过高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适当的开采的区域,解决黄河水限额分配或气象条件造成的农业灌溉水供给不足问题,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www.xing528.com)

3.4.2.2 保护区

1.一级区划分

一级区划分是指区域生态与环境系统对地下水位、水质变化和开采地下水较为敏感,地下水环境的改变会影响甚至威胁区域生态环境、水环境,或者造成环境地质问题,地下水开采期间应始终保持地下水位不低于其生态控制水位的区域。

2.二级区划分

二级区划分保护区划分为生态环境保护区、环境地质问题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3类二级功能区。

(1)生态环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是指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且生态系统对地下水变化十分敏感的区域,包括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天然绿洲及其边缘地区、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以及荒漠化治理区。

(2)环境地质问题易发区。环境地质问题易发区指地下水水位下降,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下水污染等与地下水开采相关的环境地质问题区域。包括因地下水长期开采形成的脆弱性地下水降落漏斗区。

(3)地下水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指为了保持重要泉水一定的喷涌流量或为了保护、涵养地下水水源而限制地下水开采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河川上游的水源地区、重要生态保护意义泉水的泉域、水源补给区或者有重要生态意义且必须保证一定的生态基流的河流或河段的滨河地区。

3.4.2.3 保留区

1.一级区划分

一级区划分是指当前及规划期内由于水量、水质和开采条件较差,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或虽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但规划期内暂时不安排一定规模的开采,作为储备未来水源的区域。

2.二级区划分

二级区划分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3类二级功能区。对于面积较小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他功能区合并。

(1)不宜开采区。不宜开采区是指由于地下水开采条件差或水质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地下水水量极小,或地下水中有害物质超标导致地下水使用功能丧失的区域,现状或规划期内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开发利用条件较差的区域。

(2)储备区。储备区是指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条件和开发潜力,但在当前和规划期内尚无较大规模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或者在规划期内,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的需求,无需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3)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是指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但未达到超采程度,开采潜力较小,需要在当前或一定时期内减少或逐步停止地下水开采活动,避免因长期持续的地下水开采而引起环境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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