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适用于由承包商做绝大部分设计的工程项目,特别是电力和 (或)机械工程项目。
(一) 工作范围
承包商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以及建造其他工程 (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工程的组合)。
(二) 价格方式
同EPC合同一样,这种合同也是一种总价合同方式。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要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或实际完成的工作来进行支付,其测量和估价的方法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但如果法规或费用发生变化,合同价格将随之作出调整。
(三) 管理方式
其合同管理模式与 《施工合同条件》由 “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模式基本相同,而与EPC合同形式完全不同。(www.xing528.com)
(四) 风险管理
合同双方间风险的分摊也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基本类似,而与EPC合同形式有很大不同。
(五) 质量管理
与EPC合同形式相似,这种合同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也是通过施工期间的试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的试验进行的。在进行竣工试验时,承包商要先依次进行试车前的测试(Precommission Tests)、试车测试(Commission Tests)、试运行 (Trial Operation),而后才能通知工程师进行性能测试 (Performance Tests)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 “业主的要求”及 “保证书”(Schedule of Guarantee)的规定。
如果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业主要在 “业主的要求” (Employer's Requirement)中说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和设计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开工后一定期限内,承包商要对“业主的要求”进行审查,若发现错误或不妥之处要通知工程师,如果工程师决定修改“业主的要求”,则按变更处理,竣工时间和合同价格都将随之调整。否则,承包商应按 “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此后如果出现设计错误,承包商必须自费改正其设计文件和工程,而无论此设计是否已经过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
该合同条件也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通用条款包括20条,分别讨论了: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设计,职员和劳工,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竣工后的试验,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其中设计和竣工后的试验两条是与《施工合同条件》差异最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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