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施工进度管理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施工期是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1.工程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
2.施工计划
(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准确的施工计划对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都有重要的作用,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而且工程师也应按计划做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协调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判定业主是否延误移交施工现场、迟发图纸以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设备,成为影响施工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2)进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进度 (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话)、采购计划、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2)各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保证计划实施的支持报告,内容包括:①承包商在各主要阶段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和一般描述;②各主要阶段承包商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的详细情况。
(3)进度计划的确认。承包商有权按照他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应干预。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
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修改计划方案。若承包商将计划提交后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3.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1)月进度报告。为了便于工程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各合同之间的配合,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报告的内容包括:
1)设计的每个阶段、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2)表明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验、试验、发货和到达现场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4)承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记录。
6)有关索赔通知的清单。
7)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
8)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随时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也允许在合同内明确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商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经过工程师认可。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①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②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承包商因自身管理失误使得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按他实际施工能力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将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工程师考虑此计划已包括了承包商所有可挖掘的潜力,只能按此执行而批准后,承包商仍要承担合同规定的延期违约赔偿责任。
4.竣工时间的延长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3)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4)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比如:延误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等。
(5)根据合同条件,其他有权多延期的原因,比如: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等。尤其是在本合同条件中专门列出了当局造成的延误,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承包商已经努力遵守了依法成立的有关攻关当局所制定的程序,但这些当局延误或打乱了承包商的工作,而且延误或中断是不可预见的。
5.工程暂停及赶工
工程暂停的规定类似《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有权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然后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复工,并划清责任,进行处理。当暂停超过84天以上时,承包商可以要求继续施工,若这一要求提出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暂停施工部分视为删除项目。只是增加了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规定,当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并且承包商已按工程师的指示标明生产设备和材料为业主财产时,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价值付款。
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竣工时间时,可以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延迟的原因和合同规定决定责任归属。
(二) 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
2.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在每一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实施之前,承包商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但承包商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3.现场资料
业主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前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承包商的投标书表明他在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数据进行过认真审查和核对,并通过现场考察和质疑,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的了解:①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②水文和气候条件;③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④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劳务习惯;⑤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
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涉及到的费用和工期变化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5.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在数量和型号上的满足程度。而且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报送的设备计划,是业主决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通用条款规定了以下几点:
(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该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但并非绝对不允许在施工期内承包商将自有设备运出工地。某些使用台班数较少的施工机械在现场闲置期间,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时,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当工程师依据施工计划考虑该部分机械暂时不用而同意他运出时,应同时指示何时必须运回以保证工程的施工之用,要求承包商遵照执行。对于后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过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
(2)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承包商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该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6.环境保护及工地安全、工地保安
承包商的施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因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对公众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施工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和排污不能超过环保规定的数值。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的安全,清除现场思维障碍物,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修建临时工程,为实施工程邻近的公众或财产提供保护,并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三) 工程支付管理
1.业主的资金安排
为了保证业主具有支付能力,保障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支付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计划。
(1)承包商根据施工计划向业主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
1)接到工程开工通知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解建议表。
2)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
3)根据施工的实际进展,承包商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经颁发为止。
(2)业主应按照承包商的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通用条件规定:
1)业主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好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
2)如果业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3)业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2.预付款和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的预付款
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而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 “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减)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合同编制的,因此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单: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预付材料款的扣还。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储存时间过久,避免材料变质或锈蚀,应尽快用于工程。通用条款规定,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专用条款内也可以约定其他扣除方式,如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从付款的下个月开始扣,每月平均扣,6个月全部扣回。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工程量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对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施工义务的结算依据。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工作内容应以计量的数量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总价合同或单价包干混合式合同中按总价承包的部分可以按图纸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仅对变更部分予以计量。
(2)承包商提供报表。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报表。内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
(3)工程师签证。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复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属于临时支付证书,工程师有权对以前签发过的证书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提出更改或修正,承包商也有权提出更改或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本次签证中。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
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4)业主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4.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合同内要约定调价的方法。通用条款规定为公式法调价,调价公式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采用的公式相一致。
当竣工时间延误时,调价决定应分情况处理:若属非承包商应负责任的延误,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若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变化,工程师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可以调整合同金额。如果导致变化的费用包括在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较多的情况发生于工程建设承包商需交纳的税费变化,这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因此可以调整相应的费用。
5.竣工结算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报表
内容包括:①到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②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③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所谓“估算总额”是这笔金额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总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6.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最终报表草案要详细说明根据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和承包商依据合同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通知期内发生的索赔费用等。
工程师审核后与承包商协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终报表。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 “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7.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可从该项金额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例如,承包商未能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工程部位,业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这笔费用可从保留金内扣除。(www.xing528.com)
(1)保留金的约定。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确认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额。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2)每次中期支付时扣除的保留金。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时常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菇数,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计扣到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
(3)保留金的返还。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①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②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4)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当保留金已累计扣留到保留金限额的60%时,为了使承包商有较充裕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许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业主返还保留金限额的50%,剩余部分待颁发履约证书后再返还。保函金额在颁发接收证书后不递减。
合同内以履约保函和保留金两种手段作为约束承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当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使合同不能继续顺利履行时,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获取损害赔偿;而因承包商的一般违约行为令业主蒙受损失时,通常利用保留金补偿损失。履约保函和保留金的约束期均是承包商负有施工义务的责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
(四) 变更管理
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因此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
1.变更权
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通用合同条件规定,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多大时可以视为变更 (一般在15%~25%范围内确定)。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 (2)和 (3)属于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实施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变更程序
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变更,当然,若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详细根据说明其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确定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的原则为: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②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③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将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①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所列数量的变动大于10%;②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额的0.01%;③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④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4.价值工程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①加速完工;②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③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④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变更的设计工作应按合同中承包商负责设计的规定执行,包括:①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文件;②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③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④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①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②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②大于减少合同价格①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五) 验收管理
1.竣工试验和工程接收
(1)竣工试验。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通过竣工试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 “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试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了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如果合同约定工程不同分项工程有不同竣工日期时,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均应按上述程序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快给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试验的机会。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试验。有时也会出现施工已达到竣工条件,但由于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如果等条件具备进行竣工试验后再颁发接收证书,既会因推迟竣工时间而影响到对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理判定,也会产生在这段时间内对该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责任不明。针对此种情况,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试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试验。当竣工试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试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试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试验。
(2)重复试验仍未能通过。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试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试验时,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试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 (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包括:①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②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3)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六) 缺陷通知期的合同管理
1.工程缺陷责任
(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发布指示: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3)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不论事件起因于事故、不可预见事件还是其他事件。
(2)承包商的补救义务。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向承包商追偿。
2.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但此时仅意味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七) 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若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绝与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师可以与业主协商指定另外的分包商,或由承包商自己去选择分包商,但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必须报工程师批准。
(八) 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并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九) 争端的解决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 “争端裁决委员会 (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1.争端裁决委员会
(1)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其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②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③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3)工作。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工作:①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②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1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2.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3.争端裁决程序
(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请求后,裁决委员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争议的地点可以在工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2)裁决委员会成员审阅各方提交的材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审阅证明材料。
(4)调解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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