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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的总体特点:合同条件结构标准化。可以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这些特点,正是顺应了目前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新情况和发展趋势:更加切实地贯彻便于使用、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在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中引入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它是与工程无任何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当发生合同争议时,不再由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工程师担任裁决人,而是由争端裁决委员会来处理,并

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随着国际上工程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以及业主方对项目管理模式的要求不断多样化,为了反应国际工程建设业的发展,FIDIC于1996年委托英国里丁大学在全球工程建设领域调查了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情况。根据里丁大学的调查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并根据多年来在工程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FIDIC在1999年正式推出了4本新的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

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的总体特点:

(1)合同条件结构标准化。FIDIC以前各版本的合同条件在编排上、措词上均不尽相同,增加了学习、使用各个合同条件的困难。1999版的 《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 (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3个文本均采用了1995年的《设计—施工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基本结构,即:通用条款均分为20节,条款的标题和内容也尽量保持一致,定义也都分为六大类编排,定义内容也尽量保持统一。这样,使整个FIDIC合同条件体系更加标准化、系统化,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融会贯通,避免了一事多词、相互歧义,也便于使用者学习和运用。当然,由于《简明合同格式》是简化的合同,内容和格式均比较简单,所以在编排和内容上没有和其他合同文件保持一致。

(2)语言简明化、编排系统化。新版合同条件英文原版中很少出现以前那些陈旧拗口的古英语用词,句子的结构也相对简单清楚,因此更容易阅读和理解。如关于承包商的运输问题,原来的合同条件使用了复杂繁琐的篇幅进行说明,而在新版中,只用了很短的条款就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编排上,原来的合同条件条款之间逻辑关系复杂,条款之间相互解答、相互引用,整体框架比较繁琐。新版合同条件尽量将有关的内容编排在同一节或同一条款中,尽量减少了条款之间的相互引用,这样使条款更加紧凑,整体框架比较明晰,也便于阅读、理解和使用。

(3)分工更加明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在新条款中,对于工程师的权力规定更加明确。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合同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地避免了由于合同条件的模糊以及理解的不同而造成的合同纠纷

(4)合同内容更加完整,覆盖面更宽,应用范围更广。新的合同条件的编写采用了尽量让用户通过删除或简单修改就可以用于具体工程项目,而不需要另外编写增加条款的原则,所以合同条件内容的覆盖面更宽、更完整。比如原来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194款,新的《施工合同条件》有247款。同时,在新版合同条件中,不但有适用于承包商仅负责工程施工的合同条件,也有适用于包括设计总承包的合同条件;不但有适用于风险极大的复杂的EPC合同条件,也有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简明合同条件。

(5)完善了合同术语体系,对关键术语给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定义。在原来的版本中,有些属于定义的不够全面,个别术语的提法不太科学,也不太符合工程习惯,对于这些,在新版合同条件中均做了改进。主要是:①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术语的含义。在原来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关于 “投标书 (Tender)”一词的定义给工程实践操作带来了不便,在新版中增加了 “投标函 (Letter of Tender)”,作为对 “投标书”这一概念的补充,并明确了两者的内涵和区别;同样,增加了“中标合同金额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并明确了和 “合同价格 (Contract Price)”之间的内涵和区别。②改变了一些原版中的术语,含义没变,但更符合工程习惯,更容易理解。如把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改为“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把 “缺陷责任证书(Defects Liability certificate)”改为 “履约证书 (Performance Certificate)”。③增加了一些工程中常用的术语,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在原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仅给出了30个定义,而在新的《施工合同条件》中,给出了58个定义,如新增加了“竣工后试验(Tests After Completion)”、“货物 (Goods)”、 “基准日期 (Base Date)”、“计日工作计划表 (Date Work Schedule)”等;删除了一些定义,如 “工程师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s)”等。

可以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这些特点,正是顺应了目前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新情况和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1)更加切实地贯彻便于使用、可操作性强的原则。从FIDIC开始出版合同条件开始,就采用了该原则,比如把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等,因为只有便于工程合同相关方 (包括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等)的阅读和使用,才能真正为工程建设和合同各方提供帮助。

(2)贯彻了这样的合同精神:既要合同双方合作实现双赢,又要严格明确合同责任。因为只有合同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积极主动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目标。但是,诚实守信的基础是合同责任明确,严格合同责任是指违约事件发生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而只考虑违约结果是否因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目前的很多国际公约和通则等均采用此原则,而不采用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好风险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遵守按照合同约定。

(3)贯彻了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中引入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它是与工程无任何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当发生合同争议时,不再由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工程师担任裁决人,而是由争端裁决委员会来处理,并约定了处理争端的一般程序,给出了《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和 《程序规则》。这样就更好地体现了合同条件的公平原则。

(4)体现了合同条件系列化、系统化、结构化趋势。FIDIC推出了一系列的合同条件,各个工程项目业主可以根据该工程实施的具体特点和工程管理的规划,选择使用合同条件,施工企业的专业化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使用多种合同条件提供了可能。另外,没有结构化、系统化的合同条件,往往会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内容不完善、约定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为合同的实施带来困难,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工程管理的安全性需要合同条件具有完备性,工程管理的方便性需要合同条件易读易用,而合同条件的系统化、结构化为工程管理的安全性和方便性提供了基本保证。

(5)体现了工程管理发展的新特点。一方面工程管理方法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演进,出现了新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新型的管理方式需要新的合同条件与之相配套;另一方面,国际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工程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合同条件与之相适应。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土建工程施工,所以该类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主要是关于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另外,在这些工程管理中,对于大多数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般均采用单价合同,但也有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FIDIC合同条件体系中和水利工程密切相关的包括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由于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发展到 《施工合同条件》,而且适用于大量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所以,在此对《施工合同条件》做相对详细的介绍,而对其他的FIDIC合同条件仅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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