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在明文约定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仲裁的情况下,若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仲裁的,则该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依法免于履行债务。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实质上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依法可免除其应负之义务。换言之,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主张权利的,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
(二)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至于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审查有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的,债务人可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3)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但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如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清偿了债务,又以债权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亦为法律所不允。《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长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均无法律约束力。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约定,所欠工程款100万元在1998年6月30日前付清,如甲公司到期未付清,则乙公司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清偿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998年7月1日起计算。
(四)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提起诉讼,为保护其权益,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www.xing528.com)
(1)必须有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这里所称的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中止时效的事由的发生,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如该事由系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以诉讼时效中止为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如果该事由系在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被阻碍行使请求权的日数,可以在届满之日起补回。
(五)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约定在1995年4月30日前付清,但期满时甲公司分文未付,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5年5月1日起计算,至1997年4月30日届满。1997年3月10日,乙公司派员催促甲方公司付款。因此,乙公司的催促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1997年3月11日起重新计算,直至1999年3月10日才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之后、届满之前发生。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等。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同意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承诺、书面承诺等。
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可因权利人多次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多次同意履行债务而多次中断,且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权利人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六)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期限给予适当的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有特殊情况的发生。所谓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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