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仲裁法》第21条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有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有出现合同纠纷由仲裁解决的条款,或者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为解决双方的纠纷而达成的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必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仲裁申请。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以其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无须统一格式,但必须包含如下内容,即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商定的仲裁事项,并且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经当事人补充商议而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实践中,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往往也存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至于应当向何地仲裁委员会或何地法院提出异议,《仲裁法》没有明确,但从该法第58条的精神来看,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向该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或者向该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www.xing528.com)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把合同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形式意思表示,包括共同商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地点。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理由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 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对超出其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合同仲裁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合同纠纷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决定。合同中没有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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