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第三者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以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有三个特征:①有第三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等)主持协商,与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的和解不同;②第三方即调解人只是斡旋、劝说,而不作裁决,与仲裁不同;③纠纷当事人共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不是行使仲裁、司法权力进行强制解决。
实践证明,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程序简便,当事人易于接受,解决纠纷迅速及时,不至于久拖不决,从而避免经济损失的扩大。也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隔阂和对立,调整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解,加强协作。还由于调解协议是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当事人双方共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所以可以使纠纷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全面履行。
合同纠纷的调解,可以分为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这里调解主要是社会调解、行政调解:
(1)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调解与司法调解详见本章仲裁与诉讼部分。(www.xing528.com)
无论采用何种调解方法,都应遵守自愿和合法两项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纠纷的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合同纠纷发生后能否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进行调解。二是调解协议的达成也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是进行调解的目的。因此,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竭尽全力,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包括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建议方案等。但是,进行这些工作不能带有强制性。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纠纷当事人不论是对协议的全部内容有意见,还是对协议部分内容有意见而坚持不下的协议均不能成立。
合法原则是合同纠纷调解活动的主要原则。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是调解纠纷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字盖章。重要纠纷的调解书,要加盖参加调解单位的公章。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社会调解和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不能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只能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仲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一经作出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也具有与仲裁调解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其性质是一种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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