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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保险险种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即为人身保险合同。(二) 保险险种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即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工程保险: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保险险种

(一) 保险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2.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法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在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即为人身保险合同。

(二) 保险险种

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即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即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参加工程保险,只需付出少量的保险费,可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以工程承包业务中,通常都包含有工程保险,大多数标准合同条款,还规定了必须投保的险种。

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在以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保险未作规定或只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工程保险机制亦逐步完善,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期长以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为了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一般均要求投保工程险。

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也称“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其保险内容包括已完工的工程、在建的工程、临时工程、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明文规定:“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还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除此之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工程和施工设备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的范围。《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明确了其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的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www.xing528.com)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关于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合同所列的发包人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工伤事故多发行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施工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还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履行这项保险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免于承担因施工中偶然事故对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人员工伤事故,必然就会出现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因此,在合同中就必须明确规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3.第三者责任险 (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一般来讲,第三方指不属于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人员。但当未为发包人和监理人人员专门投保时,第三方保险也包括对发包人和监理人人员由于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对于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不属于第三方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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