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管理是监理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处理索赔事件、作出相应的决定,是监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索赔事件是否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涉及整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乃至监理人本身在建筑市场上的信誉问题。所以监理人必须认真对待索赔,做好处理工作。在处理索赔问题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人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1)加强预见性,防患于未然。在招投标时,一些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随着施工进展不断显露,从而获得了新的信息,有可能转化为可预见的。监理人应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分析,在问题出现之前采取措施予以克服与防范。在施工合同的形成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为发包人承担了大量具体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如果在这些工作中出现疏漏,对承包人施工造成干扰,则产生索赔。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常常在寻找着这些疏漏,寻找索赔机会,所以监理人在工作中应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堵塞漏洞。起草文件、下达指令、作出决定、答复申请时都应注意到完备性和严密性;颁发图纸、发出指示和批复方案时都应考虑其正确性和周密性。
(2)协助、督促发包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发包人编制好合同文件,避免因合同条款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索赔;协助发包人做好及时提供现场和通道以及图纸的准备工作,防止由此而延误工期;及时向发包人通报工程进度与费用计划,督促发包人组织资金到位、不拖欠付款等,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监理人应以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精神管理好工程,为发包人提供良好的监理服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作为双方的纽带,应作好协调工作,为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气氛。通常合同实施越顺利,双方合作得越好,索赔事件越少,且越易于解决。
(3)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工作,防止失误。做好进度控制,特别是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的控制,以避免延误进度后又要求加速施工所引起的索赔。做好质量检验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关键部位的检查,力求减少合同外的检验工作而引起的索赔等。监理人发布指令应谨慎从事,指令的要求要明确,避免因指令差错而引发的索赔。监理人应对合同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是监理人的主要工作。通过对合同的监督和跟踪,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干扰事件,也可以及早采取措施降低干扰事件的影响,减少双方损失,还可以及早了解情况,为合理地解决索赔提供条件。
2.公正合理的原则
监理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地行事,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独立地作出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于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和立场存在不一致,常常会出现矛盾,甚至冲突,这时监理人起着缓冲、协调作用。监理人处理索赔事件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绝不能偏袒徇私,更不得贪赃枉法。监理人处理索赔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使合同风险分配、干扰事件责任分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在这个基本点上,合同双方当事人常常是一致的,例如使工程顺利进行,尽早使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施工等。
(2)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索赔。合同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监理人更应该严格按合同办事,准确理解合同的含义、正确执行合同,在索赔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应贯彻合同精神。
(3)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干扰事件的实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因此,监理人公正合理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索赔纠纷,不仅符合监理人的工作目标,使承包人按合同得到支付,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索赔的合理解决,是指承包人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而又不使发包人投资失控,合同双方都心悦诚服,对解决结果满意,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www.xing528.com)
3.协商的原则
监理人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充分听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见,保证经常性的联系,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圆满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人有权做出决定。监理人在做出决定,特别是做出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决定前,应充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这是避免索赔争议的最有效的办法。监理人应充分认识到,如果监理人的协商不成功使索赔争议升级,对合同双方都是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在工程中,监理人切不可凭借他的地位和权力武断行事,滥用权力,特别对承包人不能随便以合同处罚相威胁或盛气凌人。
4.授权的原则
监理人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发包人授权的权限之内,当索赔金额或延长工期时间超出授权范围时,则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报告,在取得新的授权后才能作出决定。
5.及时处理的原则
在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或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行使权利,作出决定,下达通知、指令、认可等,完成每件索赔处理工作,并将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索赔通知单写明的索赔金额应纳入当月或下月的进度款中,经审核后予以支付,避免索赔问题累积成堆,日后更难解决。这有如下重要作用:
(1)可以减少承包人的索赔几率。因为如果工程师不能迅速及时地行事,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2)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迅速作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索赔事件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掌握索赔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分析、评价承包人的索赔做准备。所以监理人也应鼓励并要求承包人及时向他通报情况,并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3)监理人不及时地解决索赔问题,必然会加深双方当事人的不理解、不一致和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索赔问题,会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性受到影响,施工进度慢,对监理人和发包人缺乏信任感;而发包人会抱怨承包人拖延工期,不积极履约。
(4)不及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困难,单个索赔集中起来、索赔额积累起来、不仅给分析、评价带来困难,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使问题和处理过程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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