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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方法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监理人认定索赔事件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或发包人对监理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讼。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方法

(一) 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并可就记录提出不同意见,若监理人认为需要增加记录项目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同时监理人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影响,并记录有关事项,以作为将来分析处理索赔、核对索赔报告证据的依据。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参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索赔事件的分析,监理人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赔偿。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部颁《合同条件》规定为42天),或在监理人建议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上具体意见,也可要求承包人补充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二) 监理人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监理人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依据充分:即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确实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2)证据充分:承包人能够提交充足的证据资料以说明或证明索赔事件发生当时详细的实际情况。

(3)有损失事实:与施工合同相对照,索赔事件本身确实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延误。

(4)满足程序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申请报告。

以上四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人认定索赔事件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三) 监理人对索赔申请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

(1)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主要是针对索赔报告中对索赔事件发生过程的说明进行追溯或重现,掌握索赔事件发生过程和重要细节。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也可以称为逻辑性分析,即因果关系,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索赔事件和索赔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一般比较容易分析,但有时损害后果是由多方面造成的,此时,就应把所有的原因都列出来,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

(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例如:某合同规定,在工程总价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的风险,则发包人指令增加工程量在这个范围内,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进行索赔理由分析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①索赔依据必须充分,即索赔的提出必须有合同基础或相关的法规基础;②论证必须充分,即根据合同或法律依据对索赔事件进行充分的论述,以证明事件发生的合理性、必然性等。通过该分析,就可以确定该索赔是否能够成立。(www.xing528.com)

(4)实际损失分析。即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索赔而言。损失调查的重点是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核算索赔值。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两点:①计算的基础数据应合理,即计算的基础数据是实际发生的,或是合同中的,或是概预算定额中;②计算方法应合理,符合实际,即使相同的基础数据,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也不同,所以应对计算技术方法进行分析比较。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充足详细资料,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或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如果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足以说明其要求的合理性,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

(四) 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监理人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延长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规定承包人在事件影响期间必须每隔28天提出一次阶段索赔报告,可以使监理人能及时根据同期记录批准该阶段应予顺延工期的天数,避免事件影响时间太长而不能准确确定索赔值。

2.监理人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监理人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42天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通常,监理人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或发包人对监理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支付证书中,或批复工期延长。若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五) 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人的处理报告,在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监理人的处理意见。例如,承包人某项索赔理由成立,监理人根据相应条款规定,即同意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批准顺延相应的工期,但发包人权衡了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后,可能不同意顺延工期,而同意给承包人增加费用补偿,要求他采取赶工措施按期或提前完工。这样的决定只有发包人才有权作出。

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六) 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协议,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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