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的处理
按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可能引起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一座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若发生此类变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变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在进行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2.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的处理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应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也按比例相应增减,但实际上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并不是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的,一般情况下,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当合同价格减少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损失。因此,《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9.7款规定:“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 (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争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的处理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奖励。这种变更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变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于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监理人的批准,还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做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还是由监理人指示变更,这类变更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4.计日工(www.xing528.com)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采用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5.备用金
“备用金”(暂定金额)指由发包人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专项项目下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以供监理人审核后按计日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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