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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及损失赔偿规定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发包人除应按该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该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及损失赔偿规定

解除合同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使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合适或不可能,从而终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解除合同的结算,情况如下。

(一) 承包人违约引起终止合同的结算

当出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合同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合同规定属于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时,就构成了承包人违约。由于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如下。

1.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以及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2.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www.xing528.com)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1)项1)减去2)、3)和4)的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二) 发包人违约引起终止合同的结算

当出现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以及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等合同规定的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时,属于发包人违约。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交付发包人的,或发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该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该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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