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影响非关键项目的原进度计划时,可以调整进度计划,而不需要修改工程完工日期,只有发生在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推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符合什么情况或条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呢? 《合同条件》第20.1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该合同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www.xing528.com)
(8)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二)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1)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拖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监理人指示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 (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三)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即使承包人已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但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此时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视其延误后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估算确定,一般按天计算。此外可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一般约为合同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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