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的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顺利进行。
(一) 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
在 《合同条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4)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5)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www.xing528.com)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凡属于以上所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 暂停施工指示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管责任属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监理人均应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示。若发生发包人所属责任的情况,而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则承包人可请求监理人同意暂停施工,如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应视为承包人的请求已获得同意。《合同条件》第19.3款作出了此规定,即:“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②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示,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三) 暂停施工后的处理
工程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监理人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暂停施工属于发包人的原因,而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合同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直至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监理人可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发出警告,停工整顿,直至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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