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进度计划的审批
1.合同进度计划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监理人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和期限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署协议书时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2.年、季、月进度计划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应符合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实际控制施工进度的具体依据。
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的进度监控(单位工程是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和提交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通常均须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4.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在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编制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以供发包人筹措资金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
5.监理人对进度计划审核的内容
监理人应严格、仔细地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审核的内容一般有下述几方面:
(1)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www.xing528.com)
(2)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
(3)每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与当地水文、气象等条件是否适合。
(4)每项工作历时安排是否恰当,是否过长或过短。
(5)承包人的人力、施工设备、材料等供应计划能否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6)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连续性与均衡性的要求。
(7)各承包人的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8)承包人进度计划与发包人工作计划是否协调。
(9)承包人进度计划与其他工作计划是否协调。
(二) 修订进度计划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指示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合同条件》第17.2款第1项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