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不是国家或项目法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为了尽早发挥工程效益,虽然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但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可正式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上完工资料:
(1)除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外,承包人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
(2)已按合同规定备齐了完工资料 (一式6份),包括:①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②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③永久工程竣工图;④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⑤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⑥施工期观测资料;⑦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等。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监理人对完工申请报告的审核处理
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并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应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完工验收和移交证书
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提请进行工程验收的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此日期是计算承包人完工工期的依据,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照管工程的责任即应由发包人承担。
4.阶段验收和施工期运行(www.xing528.com)
(1)单位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若合同中的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以提前发挥效益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这些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并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内容与完工验收相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部分工程验收。工程尚未完工前,若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成的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颁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同样,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如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时,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要求。
(3)施工期运行。对于上述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另外,由于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可能会增加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即使该缺陷和损坏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通过后无故不及时颁发移交证书,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照管费用。
(二) 工程保修
1.保修期
工程移交前,虽然已通过验收,但是还未经过运行的考验,而且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和修补缺陷项目未完成,所以还必须有一段期间用来检验工程的正常运行,这就是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保修期一般为1年,有些项目可能更长,从移交证书中注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期开始起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已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后投入正常运行,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起算。若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的计算方法。
2.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表明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义务,监理人对其满意,也表明了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人接受了整个工程项目。但此时合同双方的财务账目尚未结清或存在不同意见,可能有些争议或索赔事项还未清理完毕,故并不意味合同已履行结束。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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