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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发包人违约及解除合同方式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发包人违约及解除合同方式

(一) 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合同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前述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合同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该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www.xing528.com)

4.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二) 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1条 (1)、(2)项的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1条 (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1条 (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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