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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应按法律及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进行该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简述如下。

(一) 发包人

1.发包人的概念

发包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施工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给承包人使用。

(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8)提供已有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该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该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法律及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13)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该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www.xing528.com)

(二) 承包人

1.承包人的概念

承包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6)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10)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该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该工地或附近实施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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