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件就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其他文件和图纸。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指由发包人拟定和选定,经双方同意采用的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一般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2.技术条款
技术条款指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做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应规定合同的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和工艺标准,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技术条款还应包括在合同期间由承包人提供的试样和进行试验的细节。技术条款通常还应包括计量方法。
3.图纸
图纸应足够详细,以便承包人在参照了技术条款和工程量清单后,能确定合同所包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主要包括: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在上述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按照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估算的工程量以及由投标者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它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是投标人提交的组成投标书最重要的单项文件。在投标报价书中投标人要确认他已阅读了招标文件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声明他为了承担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所需的投标金额。这个金额必须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总价相一致。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发给承包人表示正式接受其投标书的书面文件。
7.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指双方就最后达成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书。
8.其他
其他指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中的其他文件。
(二) 施工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他们是有机的结合,互为补充、互为说明。但是,由于合同文件内容众多、篇幅庞大,很难避免彼此之间出现解释不清或有异议的情况。因此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即当不同文件出现模糊或矛盾时,以哪个文件为准。一般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各种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按如下排列: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www.xing528.com)
(4)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即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即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如果发包人选定不同于上述的优先次序,则可以在专用条款中予以修改说明;如果发包人不规定文件的优先次序,则亦可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可将对出现的含糊或异议的解释和校正权赋予监理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对这种含糊和异议加以解释和校正。
(三) 施工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
法律是合同的基础,合同的效力通过法律来实现。国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规定一种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称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的有效性受该法律的控制,合同的实施受该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适用法律为:“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四)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的原则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除应遵循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主导语言原则和适用法律原则,还应遵循国际上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的一些公认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
1.诚实信用原则
各国法律都普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解释合同文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应是诚实可靠、恪守信用的。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确认合同文件的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愿遵守合同文件的所有规定。因此,按这一原则解释,即 “在任何法系和环境下,合同都应按其表述的规定准确而正当地予以履行。”
根据此原则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应做到:
(1)按明示意义解释,即按照合同书面文字解释,不能任意推测或附加说明。
(2)公平合理的解释,即对文件的解释不能导致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的结果,也不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3)全面完整的解释,即对某一条款的解释要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相容,不能出现矛盾。
2.反义居先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如果由于合同中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之处,因而导致对合同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则按不利于文件起草方或提供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也就是以与起草方相反的解释居于优先地位。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总是合同文件的起草或提供方,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商的理解与解释应处于优先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合同文件的解释权通常属于监理工程师,这时,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师就其解释作出书面通知,并将其视为“工程变更”来处理经济与工期补偿问题。
3.明显证据优先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几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则除了遵照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外,应服从如下原则,即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细节的规定优先于笼统的规定。根据此原则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国际惯例有:细部结构图纸优先于总装图纸;图纸上数字标志的尺寸优先于其他方式 (如用比例尺换算);数值的文字表达优先于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单价优先于总价;定量的说明优先于其他方式的说明;规范优先于图纸;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等。
4.书写文字优先原则
按此原则规定: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