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查。(六) 对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 缓建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一) 对工程进度、 质量的检查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较大,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且合同的履行也不是一蹴而就,因此,发包人有权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

(1)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以及其他应当由发包人解决的事宜。

(2)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建设工作实施监督。

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二) 对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其外观所不能再现的建设工程。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质而无法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由发包人等进行验收,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隐蔽工程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掩盖。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掩盖,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检查。如果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当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三) 对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工程瑕疵的,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四) 对承包人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筑物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承包人应当对其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建设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承包人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不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五) 对发包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予以提供,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就说明,只要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六) 对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 缓建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由于建设工程标的额一般较大,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当事人均有影响。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中途停建或缓建。由于发包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第28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地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七) 对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工程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86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