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9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对于发包人来讲,选择范围大,有利于择优选择理想的承包人,承包人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报价。但招标程序较多、时间长,发包人管理工作量大,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此同时,发包人还须预防承包人相互串通,合谋投标。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
(2)、(3)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以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由于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减少了程序,简化了手续,可以节省招标的费用和时间。发包人对所邀请的承包人较了解,降低了风险,可防止相互串通投标。但由于被邀请的竞争对手较少,可能漏掉一些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人,发包人获得的报价不一定理想。邀请招标一般适合以下几种情况:
(1)专业性强,特别是在经验、技术装备、专门技术人员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
(2)工程不大,若采用公开招标使发包人在时间和资金上耗费不必要的精力的。(www.xing528.com)
(3)工期紧迫、涉及专利保护或需要保密的工程等。
(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的情况。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3)应急度汛项目。
(4)其他特殊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发包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1)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6)其他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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