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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违约责任及特征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违约责任及特征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二)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2)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www.xing528.com)

(3)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 违约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简言之,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的行为,在理论上常常被界定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

1.违约行为的特点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以其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作为判断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合同设定的是一种债权,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其债权。

2.违约行为的类型

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先期违约;②不履行;③迟延履行;④不适当履行;⑤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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