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首先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关系,如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在订立合同时也必须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确立了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有是否订立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平等体现了自愿,自愿要求平等。《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合同自愿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自愿原则要受到一定的干预与限制。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www.xing528.com)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时要公平合理。有偿合同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不利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强迫对方当事人签订不合理的条款。
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③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的行为。
4.诚信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搞欺诈行为,不乘人之危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许多具体的体现,最典型的条款是第61条第2款,即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①及时通知;②协助;③提供必要的条件;④防止损失扩大;⑤保密。”
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的内容含糊不清、发生歧义等情况下,就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一条极为重要的解释原则。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原则。合同法本条规定,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签订了不合法、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现行的所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只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同行为,都应当予以遵守,而不仅仅是指遵守合同法。《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共同构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从签订到终止的全过程,也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不得违反的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