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即法律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的问题。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实施,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只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生效,而对管辖区域外不具有效力。这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空间上的效力。再有就是时间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等问题。法律规范通常以发布公告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关于法律的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有终止生效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即是旧法失效之日;三是明令宣布废除某法,并规定了废除日期。
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在上下级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同类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同类下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法》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www.xing528.com)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8)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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