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标的大、工期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以深化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这三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的主体及其责任,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竞争机制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从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因此,建设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均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新的建设管理体制中,建设的行为主体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其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以及资产的增值保值全面负责,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它们的实现是依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来保障,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建设各方是以合同为纽带连在一起的,他们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合同为准则,而他们的权益,也主要依靠合同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合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参与工程建设者的合同意识,保证依法订立的合同全面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建设市场正常有序地运行。(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以及其他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项目等日趋增加,所有这些工程建设涉外业务中,都要求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要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推行建设监理制、采用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等。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对外开放的规模继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也会更多。这些项目的管理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适应和掌握国际惯例、熟悉和运用FIDIC条款等国际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更好的实施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这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经济大循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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