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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CDM市场建议:研究国际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CDM市场仍然在继续发展。我国CDM面临的国际竞争日益增强,包括来自发达国家的合作缩减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频频新出CDM项目的竞争。而我国CDM市场各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自我国2005年运作CDM市场以来,直至2015年5月27日我国才产生首个林业CCER项目的签发。

我国国际CDM市场建议:研究国际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

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三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目前是发展中国家唯一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形式,但CER在全球碳权交易中的占比却不到1%。然而在后京都协定期,我国2013年起注册的CDM项目欧盟均不接收,使得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参与度又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学者孙莉,刘春兰等(2013)提出了几点建议:如将CDM一定程度国内化,加入到国内碳市场;加速建设本国统一的碳市场等。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统一的碳市场将于2017年启动,并且中美已达成《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国的CDM市场仍然在继续发展。截至2015年5月5日,我国获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为5073个,相比2012年6月5日增加了805个(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我国CDM面临的国际竞争日益增强,包括来自发达国家的合作缩减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频频新出CDM项目的竞争。而我国CDM市场各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做好两手准备:

第一,继续健全CDM市场。我国CDM市场尚未达到成熟,项目减排方式主要集中于能源和风电行业,项目地区分布不均匀、相关机构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人才、手续繁杂变化快、交易过程冗长等问题早年就有国内学者高海然(2008),刘航,杨树旺,唐诗(2013)提出。但这些问题至今仍存在。解决这些问题是当下的首要任务。

第二,要加快建立我国统一的碳权市场并拓展其他形式的减排市场,好在CDM项目形式消失的时候有得以与CER接轨的市场。前文提到的建立一个技术交易市场正是加快转变碳权交易形式为减排技术交易的举措。同时,我国现在的自愿减排市场企业参与度还较低,根据苏建兰,郭苗苗(2015)的报告,深圳参与碳交易的企业为635家,但只占深圳碳排放量的40%。天津参与碳交易的企业为114家,占天津碳排放量的60%。市场参与度高了会带动市场活跃度及发展速度,市场机制才能得以更充分地发挥,由此在健全拓展市场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参与度是重中之重。

面对以上两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出以下建议:

第一,拓展CDM项目合作的形式,使其多元化。我国是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减排市场,虽然可再生能源项目具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但不应只将目光局限于此。自我国2005年运作CDM市场以来,直至2015年5月27日我国才产生首个林业CCER项目的签发。然而长期有利于环境的再造林类项目至2013年在CDM项目中仅占0.1%。(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在项目开发、合作形式宣传上,政府应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并在初期赋予适当激励机制。同时推动碳金融机构和政府信贷共同解决项目的融资问题,从而加大其他形式项目的开发与推进。

第二,因地制宜地开发地方减排项目。我国CDM项目目前除了西藏、新疆以外在各省均有分布。但不同省份的减排强度差异较大,其中四川以88704850吨的减排量高居榜首。根据不同地方的排放特点针对性地指导并推进适宜当地的减排项目,有利于最大化我国减排空间。

第三,培养碳金融人才。我国进行减排方法学的研发、机制研究及程序办理都需要人才。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优秀人才一直是我国减排市场效率低的原因之一。缺乏一批长期深入研究的学者为我国机制的制定和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出谋划策。如今国内市场还在建立初期,国际市场要面临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的项目开发空间不足、市场局限性强,急需一批有经验的学者为这些问题进行筹谋。(www.xing528.com)

第四,优化项目流程结构,提高效率。一个完整的CDM项目需要经历设计、批准、审定、注册、实施、监测、核查、签发八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还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办理程序。冗长的办理过程不仅加大了项目的成本还延长了项目的进程,项目被卡在某阶段停滞不前的几率也被提高。截至2015年5月5日,我国获CERs签发的CDM项目为1410个(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占我国已获批准的项目的27.794%。签发率低与EB有一定关联,但通过去除非必要步骤、合并可以共同进行的步骤、必要时优化机构设定,以高效减排为目的去粗取精优化流程结构,提高项目基数和到达流程顶端的速度也是提高签发率的方法之一。

第五,鼓励碳金融市场其他金融机构的建设。除了为碳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外,碳金融机构还起到融资、降低风险的重要作用。同时碳金融机构可研发出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市场产品更多样化的同时让参与者拥有更多分散风险的选择。

第六,推进单边CDM项目的合作形式,鼓励我国企业在项目合作中掌握主导权。传统的CDM通常是开发企业先找到买方后再进行项目的开发和注册,而很多时间和精力会被耗费在谈判前期工作上。在单边CDM中,开发企业主动承担前期开发成本和风险,并在项目注册成功后再寻找卖家,有力地提高了项目的效率,且这种成本在项目开发成功后还可以共同分摊。观望过去、现在与未来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其实应当共同承担减排的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缘由不同。发达国家是在为过去欠下的“环境债务”埋单,发展中国家承担着发展过程中避免重蹈覆辙再次破坏环境的责任。就像崔波(2013)所说的,在减排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同样作为责任方,其理所应当有所付出,其谈判地位也会随之更加平等。所以主动地承担一些减排成本,并为自己获取话语权和定价权,首先要做的就是愿意去承担责任。

第七,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我国减排市场的参与度。历史证明,采用的强制减排政策的国家减排力度普遍大于采用自愿减排政策的国家。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将所有碳排放企业依法规定纳入减排市场中,规定其排量的一定比例必须参与到减排市场中,其余的排量企业可自愿决定是否加入减排市场。

第八,加快建成一个技术使用权交易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功能构建一个技术交易平台,使得CDM项目转变为企业提高自身减排水平的技术交易项目,由技术的提升带来的减排量同样可以纳入到碳权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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